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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专项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为推进我市节约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省建设厅.关于发布 江西省居住建筑节能审查要点,的通知.赣建设 2005.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赣建质,2009。9号、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以及建筑节能备案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二、市住建委负责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专项验收备案管理、具体委托市住建委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色建筑节能办 负责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专项验收备案的日常工作,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须进行专项审查,对节能内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 四 建设单位应当在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 到市绿色建筑节能办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并提供下列材料、1.新余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2、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设计审查文件。3、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及太阳能光.地,热,光电设计文件 节能计算书 4。电子文档一份,含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及太阳能光,地,热、光电设计文件.节能计算书、建筑模型,建筑平、立 剖面图,五 市绿色建筑节能办对受理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办理备案手续或不予以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予以办理备案手续的,在。新余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并在市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网站公布、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作出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并告知整改意见。办理备案手续后。建筑工程节能部分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建筑节能部分的设计,如确需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节能设计变更图纸 并须通过节能计算、出具节能计算书,不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同时要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市绿色建筑节能办重新备案。六、未进行或通过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七,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符合节能分部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组织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并应将工程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报告报市绿色建筑节能办备案,八.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19、2006、及。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50364 2005,九、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市绿色建筑节能办办理专项验收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1,新余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2,新余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验收报告,3。新余市民用建筑节能验收资料一套。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的验收资料、及电子文档、验收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1,建筑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 开工报告.2.新余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及审查文件,3,建筑节能材料、部品及配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及新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证明.4。建筑节能材料.部品及配件的抽检复验报告 5,建筑节能各检验批,分项、专项的验收记录。6、建筑节能施工记录,各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7.建筑节能电子图片6 8张,8,应提供的能效测评报告和能效评价标识报告。9,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的验收资料、参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的通知,执行,十.市绿色建筑节能办自收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审核工作,予以办理备案手续的 在.新余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签署备案意见、在市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网站公布,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 作出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整改意见.十一,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十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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