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0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一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本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 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第三条,国家,省 市确定的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学校。医院 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的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及建设,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还应建立节能检测和能耗指标标识制度,并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纳入能效监测体系平台、袁河低碳生态试点城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及建设。孔目江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辖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及建设.鼓励前四款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采用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 验收和评价技术规定 市发展改革 财政.国土资源 规划,房管、水务、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单位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绿色建筑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本市推广应用以下技术和产品。新型节能建筑体系、包括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和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暖通空调制冷系统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太阳能 地热能.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节水器具,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等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技术与产品。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 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省 市政策和标准等信息。为相关单位做好服务工作。第二章.设计第七条,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不再另设建筑节能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专篇编制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文本.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编制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本地区的通风 采光等自然条件 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勘察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第十条.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 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时、应当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绿色技术工程方案。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第三章,施工第十四条.绿色建筑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包括施工管理,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绿色施工方案 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制订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第四章、商品房销售与运行管理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绿色建筑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或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审查认可的项目,可以绿色建筑名义进行宣传,第十九条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选择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绿色建筑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绿色建筑在运行过程中。应当运用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使其废气和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第二十二条 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和清洗规范进行运行管理,定期检查和清洗,智能化系统应当定位正确 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 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 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 第二十三条,绿色建筑项目投入运行1年以上、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时,应当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 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 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 检测报告等材料 以及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申报一星级 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第五章.奖惩第二十四条、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第二十五条,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减免市本级收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级示范项目 第二十六条。绿色建筑项目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星级证书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奖励。第二十七条 通过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及奖励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并收回其奖励,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设计方案不符合绿色建筑出具合格意见的,在评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