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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不宜办理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用地。临时用地包括下列类型,工程建设施工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尝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临时工棚等其他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需临时堆放或回填土石而临时使用的土地,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 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占用土地挖沙.采石 取土,采矿和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所需使用的土地。畜牧,养殖设施临时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确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土地都要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五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临时用地实行 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第七条 严禁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经批准临时使用耕地取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八条,临时用地实行报批制度,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期满需要延期的 土地使用者应当于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第九条,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原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原则上签订租赁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应当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同双方的情况 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 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不能超过两年。土地复垦整治 恢复原状的措施,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 违约责任。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条,临时用地.由县 不含区,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市区内的临时用地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当在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申报程序为.临时用地申请人持下列文件、资料 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临时用地申请书、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临时用地合同。4,临时用地范围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5.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附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应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及临时用地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查、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 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临时用地申请及合同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批准临时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缴清土地补偿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批准文书、批准临时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文书核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临时用地合同到实地划定用地范围、提供用地。第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申请的各种文件 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补偿费是否按标准支付 土地复垦整治。恢复原状和水土保持的措施是否落实,第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的土地复垦整治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协议双方的情况.需要复垦整治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 面积与土地现状,土地复垦整治或恢复原状的期限。临时用地申请人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具体措施 标准和验收办法,防止水土流失.土地复垦费用的估算标准、数额,方式和缴纳期限。临时用地申请人不能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状所应承担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对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地类,土地年产值和实际使用期限、含临时用地期满后。进行土地复垦整治的期限。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 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在临时用地合同中约定。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采的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的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未利用土地的,分别支付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土地补偿费,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第十六条。临时用地申请人使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应当自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属于其他土地的。应当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期限恢复土地原状,第十七条,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土地 并处每平方米10 30元的罚款,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十八条,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恢复原状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年每亩200.1000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 在其提出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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