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进一步放宽居民落户城区和集镇管理办法,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新余市进一步放宽居民落户城区和集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余府办发.2010 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新余市进一步放宽居民落户城区和集镇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一、年十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方案.等九个统筹城乡配套方案的通知.余办发,2010.3号 中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案.文件精神及2010年第15次新余市委常委会决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执行政策与尊重历史相结合,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原则,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市级,市区 基本放开,县,区。全面放开的准则,实行农民迁往县城、集镇无准入条件、迁入市区最低准入条件 县城 集镇居民,市区除外 自由迁移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区范围包括城北 城南,袁河、仙来,通洲,孔目江 仰天岗办事处及市政府重点工程涉及区域。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民转为市区,县城 集镇居民,市区 县城、集镇居民。非农户口.转为县城或其他集镇居民、非农户口,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章,迁移条件第五条。本辖区内的农民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直接迁入所在县城或集镇,市区除外 居民,非农户口。在县城与集镇 集镇与集镇间可以自由迁移 凭本人申请报告 由公安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第六条、市外的集镇居民、农民根据本人申请。经被投靠人或用人单位同意挂靠、可以迁入集镇,县城.市区除外、凭申请报告及被投靠人或用人单位同意挂靠证明材料.省内由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外由市 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第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亲属可登记为新余城区居民,省内由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外由市。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留复印件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单位或村,居、委会以上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共同居住证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凭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留复印件。单位或村 居。委会以上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共同居住证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四 购买商品房 或使用农村宅基地换取的居住房 落户,凭房产证,或换取居住房的证明、户口簿。其他随迁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留复印件。单位或村,居,委会以上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共同居住证明,对已搬入自购商品房,有购房合同和税务发票。留复印件,但未领取住房产权证.视为领取住房产权证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新余市范围内的户口 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需整户搬迁的、可将同一户口簿中的人员一起进行迁移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五,组织.劳动 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落户 凭调令,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六.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落户.凭家属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留复印件,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军队或武警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七、经商。投资兴办实业或公益事业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婚姻证明,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材料、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八。务工人员落户 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与务工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用工合同原件.留复印件。用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将户口登记在为企业设立的居民集体户中、居民集体户的设立需经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无法设立集体户的、可以投亲靠友挂靠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九、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1,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 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院校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十。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十一,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告书办理落户手续,十三,亲属投靠落户.父母双亡的,凭被投靠人,或监护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投靠人户口簿,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死亡的,凭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 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 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十四 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余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即、企业内部调动 落户。凭申请报告、单位内部调动证明,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留复印件 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第三章、证明材料第八条,必备材料,入户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九条,其他证明材料、一 务工经商证明,如,劳务合同.用工单位证明 工商、税务执照等,二.住房证明.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薄及同意投靠人挂靠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第十条,申请.办理迁移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迁移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第十二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