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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余市建筑业管理办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其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与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估算指标和概算指标.二,工程概算定额 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四.人工 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五 工程造价指数。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七。国家和省 市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第六条,建筑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类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调整、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数信息和人工.机械,建筑材料等预算,结算指导价格 第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第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根据建筑期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确定 第九条、投资估算根据建筑规模。内容 标准.条件,工期和主要设备选型。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估算编制期的计价根据,并应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以保证投资不留缺口。第十条,设计概算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以概算编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并按有关规定,合理预测概算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 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第十一条.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及有关规范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以及相应的计价依据为基础。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掌握的市场信息合理确定、第十三条、标底应根据经审查的招标书要求和有关设计文件、资料及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工程的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第十四条,合同价格的确定。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以中标价为依据,并考虑建设期内可能发生的情况.明确造价调整范围和方式,特殊情况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在合同正式签定前告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非招标工程以施工设计文件 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后告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否则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应以合同价为依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结算价应当予以调整、一,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的设计图纸会审纪要中确认的调整内容。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签证中认可的调整内容 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的特殊施工保障措施,五,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六,发生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第十六条.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初始验收报告的同时 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并将手续齐全的有效结算结果告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竣工结算价应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与竣工验收资料同时备案,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 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单位有编制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办理工程结算需有本单位的两名及以上本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单位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属于定额缺项项目,应及时通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业主及监理等现场管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审定新工艺施工方案.在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现场测算人、材 机消耗量,业主根据合同及施工实际签认消耗单价、根据现场测算的资料,施工单位向业主提交新编的补充单价,由业主上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第二十条,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 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将建筑市场管理与施工现场管理有机结合。对中标价较预算造价下降幅度大的典型低价中标工程项目应重点跟踪监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执行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定的情况 重点是预算造价编制情况、2、施工合同价的履行情况.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动情况,4,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实施造价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计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以不良行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发现违法的,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不得出具虚假的报告或者数据,不得转让中介业务、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 出卖资质证书,第二十四条。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签章,未按规定签字签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二十五条,发包与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的工程结算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纪录不良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的.二 伪造,涂改 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转让中介业务的、三、与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第二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 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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