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防治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包括饮食业。含酒店,饭店 宾馆。烧烤店 娱乐业.含游戏厅,歌舞厅 音像放映厅。网吧,洗浴场所。含带有松骨.按摩的项目 洗衣场,店,机动车维修业,含机动车修配.清洗、装饰装修、加工业。含塑钢。铝合金.广告灯箱,铁艺,玻璃、理石及食品加工、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等。第三条,在大连市及县 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开办.经营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划,国土房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城建.文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五条,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机动车维修业,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服务项目.多层住宅楼内 含楼下公建房。禁止开办饮食业 洗浴场所服务项目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关闭、歇业以及转让.变更后仍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居民住宅区的范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建设者或经营者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必须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在已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还须征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 在项目施工前,应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附具对相邻权利人意见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第七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者或经营者在建设施工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饮食娱乐服务项目投资在3千万元以上或位于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等特殊区域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应从方便居民生活、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符合环保要求等方面.规划建设适合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用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对规划建设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用房提出规划要求。第九条.开发单位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时,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屋用途进行开发建设 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明房屋用途。房屋使用者应按照权属证书上注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禁止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用途建设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第十条。新建居民住宅区内应单独设置具有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的公建项目,非住宅房屋在设计和施工时,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个人应在用于服务企业的房屋和其他房屋之间设有防潮.防噪声.防油烟 防异味,防热和内壁式烟道等污染防治设施,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经营前。其污染防治设施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达不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标准要求的,不得营业。第十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 确需拆除和闲置的 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按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申报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有关资料。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 省或市规定的标准、并依法缴纳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污染排放大户或污染物严重超标的,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限制其排放总量及浓度、第十三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以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内经营饮食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使用煤气 电,液化气等能源.其他县,市、区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使用能源的规定 由县.市 区政府 管理委员会.确定、第十四条.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安装隔油装置.隔油装置清出的废油脂或废弃的炸货油 不含餐饮垃圾,下同,必须交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单位统一处理.禁止买卖废油脂或将废油脂随意排放,禁止随意排放油烟 第十五条,从事汽车修配产生的废油、废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必须用专门设施集中存放。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集中处理.第十六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七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设置空调、通风等设备 应当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限期拆除污染设施.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 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不符合要求的燃烧设施。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六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者有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着服务社会。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