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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提高城市载体功能和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结合新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新余市从事城市照明设施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 含里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 住宅小区 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单位 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作为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参与编制城市照明设施的新建。改造规划 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工作.负责城市照明技术的引进。研究和推广工作、城管.建设、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设施科研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光源。新设备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第六条城市照明设施是市政公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在城市照明设施规划 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政府或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将纳入城市道路建设 改造的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同步实施,第八条街巷,桥梁 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开放式住宅小区和绿地等处需要建设和改造城市的道路照明设施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计划、报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九条公园及封闭式住宅小区需要建设和改造城市照明设施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计划,报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 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城区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的亮化建设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计划.报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可采取政府投资,贷款.集资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其规划,设计,施工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经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作业 保证城市照明网络及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十五条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要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亮灯率和整洁 美观,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二。在城市照明设施的地下电缆。管道上方挖掘。三,依附城市照明设施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四 在城市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上方堆放物料或进行建筑。五 破坏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十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在城市照明设施的地下管埋线上方施工 外接电源或利用城市照明设施架设通讯 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单位批准。第十八条凡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单位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第十九条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 对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 要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要采取紧急措施先行修剪。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城市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侵害城市照明设施及影响其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单位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按现值赔偿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按现值赔偿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涉及执法。建设 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行为.由上述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渝水区。分宜县、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孔目江生态经济区、仙女湖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新余市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单位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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