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发 2003。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 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样,表格。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的监督,指导、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并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区、应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第四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建设系统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重视城建档案工作。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与城市建设事业同步发展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城建档案馆主要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人防。抗震工程,8 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部门隐蔽工程的位置图,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 环卫.市政.公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第六条对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领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印制的、编制、报送工程档案告知书,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标,2002.8号。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 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预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八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 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档案后应当开具收件证明,建设工程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文件材料,立项依据审批文件、征地,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 监理文件、项目审批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停建 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遗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 建设单位被撤消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或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 扩建或者对重要部门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 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 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原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第十一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 自形成之日起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 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房地产产权籍档案的管理。依照建设部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为其提供技术咨询,代理等有偿服务.第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进行分类.登记 统计、整理,并做好保护、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应当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工作现代化 第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有计划地编辑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利用档案提供便利.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要求和防止事故发生的需要.可以及时充分地查阅利用有关工程档案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利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的,按照有关收费规定和标准实行有偿服务、凭本单位介绍信或者城建档案馆开具的收件证明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移交的档案,复制本单位档案的,只收档案复制成本费、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余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余府发,1995,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