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及.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萍乡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站,是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是参与我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加固配套.技术改造的各类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如水库,水闸、水电站.泵站 河道治理,小农水及农业节水灌溉、集中供水等、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不受工程投资来源的限制。必须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能替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五条,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 法规 二、省。厅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三,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六条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 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凡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者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阶段和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市水务局设置并组建市站,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并组建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分站,并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监督员 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根据受监督工程的需要、市站可设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并发文通知有关单位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代表该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督工程行使质量监督职责,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自行撤消,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第十条,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员、第十一条、市站、县。区。分站及其质量监督员合格证由省中心站核发、质量监督员需取得合格证书后 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 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三章,机构职责第十二条。市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省,市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管理全市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县 区.水务局质量监督工作,三.负责监督.库容1000万方以下的水库工程,灌溉面积10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 保护面积5万亩以下圩堤工程,发电总装机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35千伏以下输变电工程,不含保护县,区.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其它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四 协助配合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五 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六.参与受监督水利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七.及时向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上报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分析 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八,掌握全市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报告 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第十三条.县 区。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分站的职责、一.负责监督.库容100万方以下的水库工程.灌溉面积10000亩以下的灌区工程 小农水重点县及农业节水灌溉项目、保护面积5000亩以下圩堤工程,发电总装机500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农村自来水工程,二、协助配合市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三 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受监督水利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五.及时向市站上报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本县 区.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市站报告。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七。其它工作由市站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项目组的主要职责,一、编制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二 代表质检机构对受监督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三,抽查隐蔽工程及关键结构部位的施工及监理资料.四.参与受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五,参与单位工程 扩大单位工程和枢纽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 抽验施工单位的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情况 并对施工单位的自评质量等级有否决权、六 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及时向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反映质量事故的情况。七,质量监督项目组的监督检查活动每年不得少于四次,每次须以书面形式向相应质量监督机构汇报质量监督情况。并以.质量监督简讯。通报工程质量情况。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应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到市站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二 初设文件 包括全套设计图一份及设计说明书 另施工图一套 工程地质勘测报告单行本一份,三,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四,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监理。设计 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五,监督书一式三份。经市站审查核定、指派监督员后 下文批复 退回一份给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十八条。市站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一 对监理 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备案并批复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六,参与单位工程 重要分部和隐蔽,关键部位工程的评定.中间验收等的会签,七.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一 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 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责成停止继续施工。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定期或适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受监工程质量情况,六、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七、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第五章、质量检测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 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市站根据工作需要 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装备 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二十三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 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 资料存档制度第二十五条.存档资料内容.一。质监站的批发文。二,有关质监会议重要材料,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四.设计文件及地质勘测资料各一套。五,施工图、竣工图各一套 六 各次抽验的检测报告各一份,七,审批单位的批文复印件、八 各项验收会议记录 含隐蔽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 质量评价意见、九。与工程有关的相片.图片等资料,第二十六条 存档程序.一,质监站的批,发文每年年终进行整理归档 二.工程项目材料在工程竣工后,由质监员整理后归档 三.其他材料定期整理归档,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报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八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的、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 由质量监督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对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 施工,监理 质量检测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第三十一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水行政主观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撤换负责人或撤消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监督部门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