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全程监控管理细则.近几年,中央。省,市各级大幅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 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前所未有 监督管理任务十分繁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防止工程建设中出现腐败现象、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水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水利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建设程序、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二条,水利工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项目申报,审批须经市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项目申报先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市水务局,经市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上报省水利厅,项目资金审批先由市局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决定、凡进行施工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 边勘察。边设计.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涉及水库安全的重要工程应派有施工现场设计代表.严禁设计单位.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 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法人。监理人员集体研究 并报原审批单位复审同意 第四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进行招投标。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必须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借牌围标和非法转包等活动,一经查实,上报省水招办.取消施工单位在本市投标水利工程资格。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规定 派出与所承担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管理 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 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施工单位要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规定.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 落实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严格禁止非法转包和层层分包.第六条、项目法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落实关键岗位押证上岗制度,加强以押证技术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禁押证技术人员长期不到岗、一经查实,作非法转包处理 除有特殊要求外,项目法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 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第七条、水利工程监理实行公开招标。严格监理市场准入制度.严禁监理单位采取恶意压低监理费率的手段承接项目,水务部门和纪检监察要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与管理,严禁监理人员无证上岗 严禁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严禁虚报工程量,套取国家资金。一经查实,取消监理本市水利工程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责任制。监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县区纪检监察人员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拨付工程款 水利工程项目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验收必须有质监。监理、纪检监察和项目法人单位代表参加.监理单位要充实现场监理人员,严格执行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项目总监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间.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做好监理记录。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加强现场巡查,特别要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严格督查,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对报告中的结论负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核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等级中弄虚作假,不得对不合格工程建设项目出具合格文件。第九条,水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工程和危及水库安全的主体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现场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规定程序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 并向有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整改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纪检监察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清正廉洁,忠实履职.第十条、水利工程实行终身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安全。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完工后。必须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水监,2002 370号、的规定,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未经审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并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须有安监。质监和纪检监察人员参加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其施工单位暂停两年参加本市水利工程投标、第十三条,项目法人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严禁截留 挤占,挪用.贪污和虚报冒领建设资金,不得大额现金支付工程费用.不得白条入帐,工程款支付不得转入个人账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得在工程结算和决算中弄虚作假,提高材料单价。多算工程量。高套定额等、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要遵纪守法,严格禁止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擅自安排工程项目和水利建设资金 二.利用职权指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三 授意 指使 强令有关部门和个人违规办理审批手续.放弃监管职责,四,在招投标活动中泄露评委名单和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活动信息 或与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五。收受投标人。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劳务费 中介费,咨询费以及报销各种费用,六,接受投标人、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安排的高消费接待,娱乐.旅游和考察活动 七。通过赌博 借款或利用婚丧嫁娶.升学参军等机会收受投标人。施工单位财物。八.利用职权为亲友或其他人员介绍劳务。推销产品、承包工程等,第十五条。在水利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 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等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六条、水务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加强水利工程的监督作为重点。提前介入.跟踪检查、重点查办.从工程招投标,施工建设,质量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对涉及水利工程的信访举报要认真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重要问题及时上报,第十七条。水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造成后果的。一经查实、调离原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