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文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颁布日期 2010,12,23、实施日期。2011.01。01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 经营 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 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三条市。县,区、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市 县 区。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公安 环境保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发展.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缴入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4。进行表彰 奖励,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第七条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 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等实际情况 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负责编制和公布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的布点方案 县人民政府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编制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的布点方案、并报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批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必须纳入省人民政府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的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第八条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经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检查不合格的 不得用于浇注,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第十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其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各县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同时.各县人民政府可规定本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大中型交通.能源 水利,港口及其它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其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报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三.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 前款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第十三条运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清洁.防止污染环境.第十四条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 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需占用道路作业的。应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第十五条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有效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第十七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由市,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征收范围和权限如下。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其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第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 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的补助,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四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 新技术开发 示范与推广。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六.代征手续费,七,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 报财政部门审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施 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二,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四,本级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 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未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 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关于预拌混凝土企业有关布点方案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批准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 标准和办法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私分专项资金和罚款的.三 不征收专项资金的.四 征收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第二十八条在市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萍乡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18日实施的。萍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