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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 萍府办发,2008.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建设局,萍乡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 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提高采暖、制冷。照明 通风 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萍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房管,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各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实用。推广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规划.房管、经贸、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节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设计单位在多层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应有利用太阳能的热水系统的设计、鼓励实施建筑物屋顶绿化、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重点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 在招标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将建筑节能经费纳入工程总造价内 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时、必须将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纳入监理合同.第十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完成节能工程施工的,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得验收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必须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审查合格的,在节能专项审查表格中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含建筑节能造价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建筑节能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建设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施工规范等行为,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及其检查规程进行检测 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六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质量违规行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并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 验收合格后填写,萍乡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登记表。凡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萍乡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登记表。的民用建筑工程.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备案 工程项目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 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标准等基本信息,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处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 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提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图审机构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图审 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3万元罚款,并报上级部门撤销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二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提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人员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而造成质量事故的.提请发证机关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提请发证机关终身不予注册、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行为纪录予以公示,第二十七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萍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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