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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吉林省人民政府令。吉林省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2007年1月16日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韩长赋 二.七年三月一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村道及其桥梁。隧道.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第二章,养,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农村公路的养护职责.一.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养护资金分配计划范围内,负责编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养护项目计划。组织筹集,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二、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市。区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建议的提出、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四、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 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的组织 养护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五、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和养护资金筹措方面的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的来源包括、一,县 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汽车养路费、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养护工程的资金、县道每公里不得低于7000元.乡道每公里不得低于3500元,村道每公里不得低于1000元 三。县 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三 五,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养路费、四,受益人和捐资人自愿资助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五.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 择优选定养护施工单位,但抢险抢修工程和可以由个人,农户 分段承包养护的除外。第九条,省级投入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县 市,区.实际投入养护资金在养护计划中所占的比例,以相同的比例拨付,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第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的.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当修建临时便道或者在路口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十四条。在农村公路上 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擅自进行建筑作业 二 摆摊设点、设置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三.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四 挖沟引水 漫路灌溉,五,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六 破坏公路或者非法影响公路通行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机动车确需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行驶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县。市.区 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限定标准,采取限制措施.避免超限车辆损害农村公路、第十七条.县,市,区 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公路入口明显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警示标志,第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的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本乡,镇、负责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开展下列工作。一,宣传农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止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三、在乡 村道路上进行日常巡视,四,在乡,村道路养护施工作业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超限车辆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侵占,截留.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以及农村公路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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