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二OO七年四月四日 萍府发.2007 8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在年度房地产开发指标总量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第三条.本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开发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建设局 规划局 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应等工作、市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的有关工作,第二章,相关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当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税收实行依法减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配建经营性用房,不计入建设成本、可以经营和销售。销售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免交土地出让金。其收益由市住房办代收后纳入市财政专户 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十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购房人在征得家庭成员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 其家庭成员包括父母 配偶和子女、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由政府直接组织.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报名参加投标,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由市房管局组织 组建由市发改委,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参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确定建设单位,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市房管局为经济适用住房前期项目的立项单位、负责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面积标准,以每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为主 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前,应到市房管局办理预售许可证、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以中低收入家庭八至十年的积蓄能够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标准来计算.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 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局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上浮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 下浮幅度不限 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预售价格应在项目开工前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定价申请。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售价、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 朝向差价 楼层,朝向差价按整栋。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明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或强行推销,搭售商品。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一、开发成本 1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 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5 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第1至第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的管理费,6,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7.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第1至第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第二十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 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二,开发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公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第五章。销售和售后管理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中心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二 家庭收入符合当年度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本条前款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本数 的单身者,也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所称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是由市人民政府每年依据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作为参考依据合理划定的,并向社会公布,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如一个家庭申购后 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标准的 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 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劳动模范。第二十二条。2人以下 含本数.家庭准购标准面积为8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 含本数。家庭准购标准面积为90平方米以内。第二十三条,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一.承租的公有住房。二 已购买的公有住房。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安居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 以拆迁安置协议上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四。申请建造的私房.五。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住房,六.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七.已出售,赠与的所有住房 第二十四条,现住房面积按下列方式确认.一、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人口所拥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申购家庭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萍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1,家庭户口本。2。家庭夫妇的身份证,3,婚姻状况证明、4。实际居住和住房情况证明,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委托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 居委会委托居民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 后.在申请人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三,居委会将公示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填写购买申请表 并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评议结果进行复核。区人民政府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后。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四 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及时委托市房管局调查核实,完成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由市人民政府将结果在政府网站和、萍乡日报 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六条,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不实。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的申请人采取分类摇号中签的方式决定选购顺序,摇号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处全程公证、按受社会监督,对摇号中签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持有购买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选购.逾期未选购的其购买通知单自动失效,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家庭 可以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适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 由购房人补交差价,其房价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市住房办代收后纳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到市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房管.土地部门在办理权属证书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拔土地、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第二十九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必须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收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 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购买的住房由政府收购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六章 集资建房第三十一条.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供应对象 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建房单位不得有利润、第三十二条.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 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 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三条。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市房管局的监督。第三十四条,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联网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并制定有效措施.防止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执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擅自向未取得购买通知单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管局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收回已购住房 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芦溪县 上栗县.莲花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