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萍府发.2006 14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提高本市绿化总体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 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 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市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市国土,农业 林业,水务 环保。房产、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在市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任何部门不得批准与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绿线管理、举报投诉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二,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 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 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登记造册.明确管理单位,并送国土。农业、林业 规划,城管,水务、环保 房产,公安部门备案。城市规划划定为城市绿地的规划用地 由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登记造册。第八条,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 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学校 医院,机关团体 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绿地率低于本条规定指标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计划.采取相应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指标,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 市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定绿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要求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准,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规划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第十条,因规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未补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树木、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设施 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现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第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批准部门验收.第十四条、城市绿线范围内,因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绿线内的绿地,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落实绿地补足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树木苗圃因为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 应当保证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 绿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依法禁止下列行为、一 倾倒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 焚烧物料,二.攀折.损毁植物。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四,在绿线范围内拦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第十八条。擅自改变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绿地的 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