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萍府发,2007,41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区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第八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省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市场价格确定租金。第九条 出租住宅用于餐饮,娱乐等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影响房屋相邻关系人正常生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同意。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收取费用的。二,公有房屋由其单位职工 职工家属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有房屋所有权人以承包费。管理费,利润或者按照营业额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三,私有房屋所有权人与该房屋使用人不一致并收取费用的、四、出租柜台的.五.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旅栈业使用性质、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作为非旅栈业经营活动用房的 第十一条,市 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商,公安 税务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一。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二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三,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租赁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四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房产主管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主管部门,第二章 租赁合同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提倡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 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租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并且不得超过20年、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 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受让人非原来承租人的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出租房屋发生其它权属转移的情形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可由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租赁登记第十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向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租赁合同。二 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三 当事人的身份资格等合法证件,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出租共有房屋的 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出租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第十九条 房产主管部门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萍乡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不予登记的 应予以答复,第二十条.严禁伪造,涂改 转借.转让.萍乡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遗失,萍乡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应当在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应按照省物价.建设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章。转,租第二十二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根据租赁合同中的转租约定或者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可以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四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书面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二十五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当事人应在转租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原租赁合同,二。转租合同 三,转租当事人的身份资格等合法证件.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第五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十条,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同时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租赁期限内 未商得承租人同意提前收回房屋的。二,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三、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不及时修复的。第三十一条、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按约定及时维修房屋,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须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二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 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第六章.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成交额.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形式和标准。三。合同的履行期限.四 佣金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第三十六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对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第三十七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出租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出租代理合同 第三十八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开展租赁经纪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并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第三十九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对租赁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一、伪造,涂改,萍乡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二、不按期申报,领取,萍乡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 其租赁行为无效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