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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文件编号,九府厅发.2010,138号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九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大,我市城区已有1,7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问题趋于突出,按统计调查2010年中心城区居民住房状况,有9。16.的家庭,约1、9万户。尚处于合伙租住、借住状态或住在集体宿舍。这部分群体既不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缺乏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能力.被称为。夹心层,市委、市政府对这部分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十分关注和关心.已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列为民生工程的新任务,通过广泛征求意见 认真进行研究。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 借鉴外地成功做法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有效缓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逐步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 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 建设规模与选址。政府投资在中心城区建设1万套5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众住房困难问题,一,市本级政府组织建设7000套3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分在三个选址建设,其中 德化路南侧棚户区改造安置点配建1400套7万平方米 抗洪大道以西。南九铁路以南110亩、建2800套14万平方米、庐山大道旁财政局后面110亩,建2800套14万平方米,二.三个区政府,管委会.在各自工业园区组织建设3000套1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在园区就业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住房问题 其中浔阳区组织建设400套2万平方米。庐山区组织建设1000套5万平方米,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建设1600套8万平方米。具体选址由各区根据所辖工业园区发展需要提出意见。按程序审批,三。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申请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8000元以下。且有承租能力,二。申请人为辖区内城镇居民或申请人在就业地劳动关系稳定,已签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正常交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人及家庭在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 已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 已购买商品住宅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工业园区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园区自定 四。建设资金筹措。一、市政府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措。一是市政府财政在土地出让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二是贷款资金,利用现有融资平台进行融资,三是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助资金,四是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租赁补贴以及购买,改建 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后的结余部分 五是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配套设施经营性收入或销售收 二,三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措,一是企业自筹资金或区政府 管委会.利用现有融资平台进行融资,二是中央财政 省财政补助资金.五.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房管,物价部门统筹考虑市场租金水平 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维修管理成本,建设投资回收 房屋类别及所处地段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为体现党的惠民政策,此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暂定每月每平方米8元左右,工业园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三区自行确定,报市房产,物价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六.申请审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审批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分配按照 五道程序 四道把关,三榜公示,的程序.电脑摇号予以确定、具体程序是、一,个人如实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到社区领取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凭身份证。户口薄。就业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及住房、工资证明到社区报名、二 社区评议推荐,社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后。报街道初审、三,街道受理初审,街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 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第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初审结束后报区政府复审 四.区级把关审核,区政府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复审把关 复审完毕.在区政府 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居住地社区 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第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结束后报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五。市级审查批准。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对象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结束由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编号当年有效、在政府网站.九江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第三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各榜公示的图片,资料.各区,街道做好存档收集工作.公开摇号时间和方法、摇号采用一次性摇号、摇号方式采取电视现场直播公开摇号进行。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公证人员现场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员现场监督,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程序由三区政府.管委会 参照本意见自行确定。七。户型及配套设施、公共租赁住房设三种户型.一 套型35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有卧室、卫生间 阳台,每套可满足1、8人居住需要。租赁对象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单身人员或两口家庭 二。套型50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设计为厅。卧,卫.厨.阳台等功能齐全的小二室一厅.租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两口以上家庭,含两口、三 套型60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设计为二室一厅。租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四口以上家庭,含四口,科学合理设计公共租赁住房,1万套公共租赁住房3种户型按1.3。6面积安排.原则上35平方米户型需与50平方米户型相邻设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同时配建公共食堂.农贸市场、超市,银行,幼儿园等、均以市场化模式进行租赁经营。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与配套设施建设由各区根据园区需要确定.八、政策支持 一 土地供应.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并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保障 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定减免相关规费.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证照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 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主要有,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建筑物防雷设施验收费,环境评估费.室内环境检测费.工地围墙广告发布费 不包括社会广告.三、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支持,新建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 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四.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40元,由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所得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建安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 契税等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部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入住3年后.符合购买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低于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购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回收的资金一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七,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按同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执行 但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直接转付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八,国家新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九,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合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示范文本,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居住,及时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它费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其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它费用的 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 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 可以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续租。十.退出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 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 应及时到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1,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2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未向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5.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6,其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三。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营运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并按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十一。责任分工 市政府成立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领导小组 负责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领导,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作为专门管理机构 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制定.考评.检查,督导、协调等工作,市政府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三区政府.管委会,所辖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由三区政府 管委会,自行安排、发展和改革、国土 建设规划 财政 物价,民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积极做好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关工作、监察部门对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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