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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06,30号,浔阳,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 庐山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九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由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快城区能源结构调整,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燃料和物质。原,散 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 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 稻壳.蔗渣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范围为、一.浔阳区 长虹北路以西。长虹大道以北,九龙街以东,长江岸线以南。面积12.3平方公里、二、庐山区.昌九高速公路以西、前进东路以北、十里大道以东 长虹大道以南、面积9 1平方公里 三、九江开发区、九龙街以西.十里河和鹤问湖以北。新开河以东,长江岸线以南.面积9,8平方公里.四,庐山 庐山山上牯岭地区,面积46.6平方公里。禁燃区总面积为77,8平方公里,见九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烟尘控制区.以下简称为烟控区,总面积为249平方公里,见九江市环境控制区示意图、同时在烟控区范围内实行噪声污染控制 建设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禁燃区和烟控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执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禁燃区和烟控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 经贸、工商,公安、执法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禁燃区和烟控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禁止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第七条,禁燃区和烟控区内的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八条.禁燃区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禁燃区的建设标准和时间要求,选择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炉灶、茶水炉等的改造.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改用清洁燃料,禁燃区内餐饮服务业、含流动餐饮摊点。以及建筑工地的炉灶于2006年12月底前改用清洁能源。禁燃区内现有的其他炉窑,炉灶 茶水炉于2007年12月底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禁燃区的所有锅炉,于2008年12月底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的。须报市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超过2010年年底。第九条 取缔烟控区范围内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手烧式燃煤锅炉,严禁燃用高硫低质煤、并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烟尘不达标排放和在规定期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一。九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略。附二,九江市环境控制区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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