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镇。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实施意见、文.号 长府函,2008.98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促进我市镇 乡经济发展与城镇建设。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长春市镇.乡规划编制审批的实施意见,一,本意见所指镇,乡是指长春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镇和乡,二.镇,乡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三,镇,乡规划的编制 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依据,结合长春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市规划局提供的镇.乡规划编制条件基础上进行编制,四 镇、乡规划成果在报送市政府前.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规划专家审查规划方案 编制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镇。乡规划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的情况形成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五.镇.乡规划规划完成后,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并将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市政府。六,镇,乡规划成果由镇。乡人民政府报所在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七,市政府收到镇,乡规划成果后,由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席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镇,乡政府组织修改后,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批,二 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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