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 2013、19、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 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以下简称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 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在房屋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条,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历史,依法合理、区别对待、便捷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联合工作组 负责本辖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联合工作组由主管副区长担任组长 区房屋征收 住建,规划,国土,市容,行政执法.民政、公安,法制。信访,监察。审计以及街道办事处、乡 镇 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合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房屋征收部门 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联合工作组应当建立例会制度 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作出审核,复核决定。第六条。联合工作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联合工作组代表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区房屋征收.规划,国土 市容等承办单位出具的审查,复查意见予以审核、复核,并作出决定.对建设年代久远,事实难以认定的重大疑难建筑 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复查以及综合协调、督办 会务等日常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查未经登记建筑基本情况、负责对可以适当给予补助或奖励的未经登记建筑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 负责认定后的补偿、补助,奖励等处理工作.区住建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及曾经取得的城建审批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证明等工作.区规划部门负责对合法建筑 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等工作,区国土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曾经取得的用地审批手续.土地证照的合法性 有效性出具证明 负责对在原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前已经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的用地手续进行认定和处理等工作、区市容部门负责对依据市容审批手续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等工作、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拆除被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等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存在生活.住房等特殊困难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等工作、区公安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和使用人户籍情况出具证明,配合调查,审查 复查和征收处理秩序维护等工作,区法制办负责对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等工作 区信访部门负责信访接待,协助维稳等工作,区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审计.监察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配合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调查材料 第七条.未经登记建筑应当按照合法建筑 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可以适当给予补助或奖励的建筑 在原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前已经建设的建筑和权利人持市容审批手续建设的建筑等六种类型分别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可以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一,有历史证据能够证明1953年4月16日前建设的建筑 二。1953年4月17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建设,取得下列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且建设内容与审批的层数。面积及房屋用途等要求基本一致的已完工或未完工建筑,1.原市建筑工程局颁发的施工执照或相关批准文书 2 原市基建局颁发的施工执照或相关批准文书、3,原市区城建,规划部门核发位置批准书等批准文书 4 原市区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自筹自建。民建公助.互助自建或市政府同意以其他形式建设个人住宅的审批文件,5,原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6。原市房地产机关核发的 浮房执照.或 临时房屋所有权证。7、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的,8 其他相关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批准文件.三、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完毕的建筑,四.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乡。镇 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区,级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且按照批准文件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确定补偿金额,未明确批准期限的。批准期限按两年确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可以支付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建设内容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按照城乡规划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设、建设改变规划许可内容部分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按照城乡规划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不予补偿.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属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占用城市规划或现状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2。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3,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的.4、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5,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用地的.6.在合法建筑上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物,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逾期未改正的、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以及扩建建筑的新增部分。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和处理后,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一、1990年3月31日以前自建 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正式户口.又确无其他住处的未经登记建筑。二.权利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有证照房屋或者搬迁被认定为合法建筑 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同时主动拆除浮房或者简易房等情况的.第十二条.对在原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前已经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 应当参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认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依据临街门面装饰或临时占道及户外广告审批手续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由区市容部门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第十四条。经区民政部门调查认定。对生活,住房存在特殊困难的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 符合相关政策的.应当纳入低保范围,优先安排分配保障用房。第十五条,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按照以下程序操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一.调查,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市 区人民政府拟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告、组织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查明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利人.使用人,位置,建设时间 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层数,取得的审批手续等基本情况.在现状实测图上标清图示.拍摄照片,收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建设时间的基础地形图或航拍图,房产图,以户为单位建立登记台帐,形成案卷.做到一户一档 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全部调查内容 并填写,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申请书、持拟征收公告和全部调查材料,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申请审查,二 审查、审核、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初步确定未经登记建筑的类型,移送区房屋征收或规划.国土.市容等承办单位审查,承办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联合工作组集体讨论。作出审核决定、移送的案卷事实不清、材料不足的,承办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请区房屋征收部门补充完善、承办单位依据联合工作组的审核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告知书,以下简称认定告知书,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 送达,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足以影响审核决定的,公示期满,承办单位即制作完成.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决定书.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告,送达、三。复查.复核、公示期间有异议可能会影响审核决定的、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承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提出复查意见、报联合工作组集体讨论。作出复核决定,承办单位依据复核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认定决定书。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告。送达。四,公示。公告及送达,承办单位负责将认定告知书或认定决定书依法送达权利人,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征收现场和居.村、委会办公场所分别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无法送达权利人的,应当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其建筑上张贴公告和在长春日报上刊登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即视为送达,认定告知书、认定决定书以及公示 公告等文书应当加盖所在区人民政府公章,五 执行.认定决定书送达后.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部门职责。依据认定决定书的内容依法执行.六 建档 相关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按户建立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档案,永久保存。并制作副本,移交区房屋征收部门永久保存,第十六条。因建设年代久远.成因复杂,承办单位难以提出认定意见或联合工作组难以作出认定的重大疑难未经登记建筑、应当经联合工作组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承办单位依据纪要.制作认定告知书,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送达。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足以影响原决定的.公示期满,承办单位即制作认定决定书。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告,送达。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可能会影响原决定的。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应当组织承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报联合工作组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再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形成会议纪要.承办单位依据纪要、制作认定决定书、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告.送达,第十七条,在未经登记建筑调查 认定和处理中。承办单位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在下达认定告知书。认定决定书的同时.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对权利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建立行政处罚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历史性文件。包括图纸、正射影像图.航拍图 测绘图 审批文件。处罚文书以及相关证人出具的证明等为基本证据.第十九条,认定未经登记建筑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时限.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拍底片.房产图,以下简称为基准图。为依据、具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房屋的建设时间 一 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房屋、且房屋现状与基准图所示状况一致的 应当认定为在规定的时限前建设,二,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房屋 现状因改建.扩建,移位重建等原因而改变的、应当将与原房屋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有房屋等面积追认为规定的时限前建设、虽在原房屋位置上重建、但与原房屋不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状房屋,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时限后建设,三,在基准图未标明存在的房屋 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在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时限之后建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系基准图不详尽,不准确的.可以认定其为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时限前建设,1。在规定的时限之前的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且原房屋与现状房屋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2,确属与主体建筑一体建成的楼梯间、阁楼等附属部分,现状房屋主体部分与基准图所示状况一致,房屋未见重建,改建或扩建迹象的、3、房屋在住建、规划 国土、房产等部门历史档案资料已有记载。且该历史档案资料系在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时限前形成的.第二十条 无人主张权利或权利人不配合的,查证航拍图、测绘资料仍无法查证建设时间等情况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提供或有关政府部门收集的未经登记建筑相关的证照,资料 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制作。出具该证据的部门负责.第二十二条。权利人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配合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并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未经登记建筑调查 认定和处理工作中 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尚未结束的,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包括尚未实施和正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