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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局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长规发.2011.1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统一违法案件办理操作办法和处罚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局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含省级以上开发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相关规定进行规划编制.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我局是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局行政处罚委员会是局行政处罚的决策机构.由局领导、相关处室和规划分局、含各开发区规划局 负责人组成,原则上实行每周例会制,对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决定。第四条,规划编制处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工作.开发区处和开发区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城区规划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法规监察处负责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上报和行政执法委托工作 第五条 执法人员通过检查或其他途径发现违反规划管理违法行为的,应进行调查,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报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法规处备案,不属于我局执法权限范围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报经市局主管领导同意及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 第六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二人 并应当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同时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到场后拒绝签字的,应在调查材料中注明,并请两名以上街道协查人员到场签名作证或公证.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 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第七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作,调查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按手印.如有差错,遗漏,应在补正的内容上按上当事人手印,询问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取得规划许可情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项目性质.用途.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立项等的相关材料、违法建设的原因。目的等.第八条、执法人员收集 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印件上需有出具单位或个人的签名或公章。同时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第九条,承办单位会同相关处室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终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许可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项目性质。用途,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立项等相关材料,建设单位未按许可建设的原因,利害关系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处罚建议,处罚依据等、案件调查工作应在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承办单位领导同意可适当延后,第十一条。执法人员持立案审批表,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法规处登记后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第十二条,局召开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局行政处罚委员会讨论违法案件时,承办单位按要求填写长春市规划局集体讨论记录。将复印件报局法规监察处,行政审批处备案。承办单位按照处罚会议决定.对违法建设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承办单位组织.法规处主持.听证程序和要求按、长春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听证结束后仍维持原处罚决定的.或者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3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六条。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听证结束后报经局主管领导认为需要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或应予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法规处登记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送达方式及程序按照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执行。第十八条.承办单位负责监督违法建设当事人接受并履行行政处罚内容.处罚决定履行完毕。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整理案卷材料 填写、违法建设案件结案审批表、结案的处罚档案年底移交市局档案室、第十九条.没收的实物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拍卖行由承办单位组织市局指定的三家以上拍卖行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确定时须有公证处参加。需要没收违法收入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会计审计事务所对其违法收入进行核算后,承办单位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下达处罚决定书 拍卖所得或没收的违法收入依法上缴市财政。第二十条,工程造价认定标准、违法建设工程造价认定按照吉林省造价工程信息网发布的上年度的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标作为本年度基数计算,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对违反规划情节严重.且在限期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报请市局主管领导批准。执法单位和相关处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愈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按照不良信用公告制度要求、局相关处,室 暂停办理当事人各项行政许可事宜直至全部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在施工现场 规划网络或媒体上曝光等 三.建议违法当事人的上级机关或有关监察机关对违法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四.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第二十三条,各执法单位每月28日前应将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以报表形式报局法规监察处,汇总后上报市法制局和省建设厅法制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件由承办单位负责制作政务公开信息内容,信息中心负责在网站公布并建立电子档案.第二十五条。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长春市规划局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文书由市规划局统一制作加盖长春市规划局公章,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2010年建设工程造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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