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划局乡村村民建住宅规划许可操作规程 试行、长规发 2011、14号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核发乡村村民建设住宅规划许可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长春市城区。含高新 经开,西新 净月等开发区 所辖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乡村村民建设住宅申办规划许可工作及其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第三条.市规划局是我市乡村村民建设住宅规划许可主管部门,乡村处负责乡村村民建设住宅规划许可的综合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负责乡村村民建设住宅规划许可的审批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村民建设住宅资格审查,报件工作.第四条。核发乡村村民建设住宅规划许可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 方便 的原则,乡,镇,政府应当将乡村村民建设住宅规划许可的办理原则、范围 依据,资格审查条件。程序等向村民公告,第五条。乡,村庄规划是核发乡村村民建设住宅规划许可的必要依据,未编制乡 村庄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乡村村民建设住宅规划许可,第六条,坚持先土地后规划的原则、乡村村民建设住宅申办规划许可手续前.申请人应取得其所在区国土局符合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的宅基地手续。第七条,坚持征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为先的原则,各区开展乡村村民建设住宅规划许可审批前,须组织乡.镇、以村或自然屯为单位对拟申办人进行登记造册打捆上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可以乡 镇,村。屯等为单位划定同意办理的区域、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或其他书面意见,作为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第八条,乡村村民建设住宅申办规划许可手续前,乡.镇,政府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审核。查,期限为十日.第九条。申办规划许可的资格审查条件。1,具有当地常住户口,2 一户一宅,户内有多栋住宅都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只能办理一栋.3。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4,符合采光,通风,消防、防灾,高压线走廊。管线埋设等规划指标要求 5、区国土部门的宅基地手续 6 占用农业用地的.须办理农业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不予受理的情形、1,非本地常住户口。2,申请人户内已取得住宅产权证.要求再申办其它住宅的,3,将住宅租、借,或长期不居住的.在当地再申请新的建房规划许可的 4.不符合规划和规定的.如在规划划定的限制和禁止建设范围内新建住宅的。包括基本农田、地质灾害易发区,城市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军事控制区 机场周边需要控制的区域,文化古迹保护地段,绿地、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用地,道路用地.河道。消防通道 高压线走廊、5、在已列入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住宅的.须有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以及区政府相关的文件,第十一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办程序、1 申请人填写、建设住宅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立案申请表.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持户口簿,身份证 拟建位置以及宅基地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和、四邻协议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乡 镇。政府按村或自然屯统一受理。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资格审查完毕,3 资格审查合格的、乡 镇,政府和区规划分局 开发区规划局,现场踏查并初审.符合规划,乡、村庄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分局。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对申请人逐一依法公示,公示期满.乡、镇,政府出具书面公示情况说明.4,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或乡。镇 政府统一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制作的1,500现状实测图和规划位置平面图,一式六份和电子版一份.5,乡。镇,政府统一将现状实测图,包括规划位置平面图 公示情况说明.区国土部门关于宅基地证明等申办材料报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 对符合要求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三条,新建住宅 在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线后,方可施工建设。第十四条.申请竣工核实的 填写竣工规划核实申请书和申请表、持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房屋灭籍等相关材料。由乡.镇、政府统一将材料报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第十五条,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就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核实.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 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 出具整改通知书,第十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均由市局窗口统一发放.第十七条 负责乡村村民建设住宅规划许可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建立健全乡村村民建设住宅规划许可及核实档案、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的。第十九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由乡 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对历史遗留,已经建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村民提出申请,符合规划的.依照本规程补办手续 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不予罚款.第二十条。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乡村村民建设住宅申办规划许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乡村村民建设住宅申办规划许可结合本规程核发、两证一书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