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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局听证工作暂行规定,长规发、2011、17号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局组织编制的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 以听证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作出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或依申请举行听证会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合法 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第四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第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市规划局承办行政许可事项处室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行政处罚事项的当事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向所在地规划分局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六条,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处室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事项的承办分局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第七条,组织编制的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承办处室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以公告形式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代表产生的办法,参加听证须知等告知听证会参加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或者推选代表申请参加听证 第八条、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处室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以公告形式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代表产生的办法,参加听证须知等告知听证会参加人、听证公告规定的代表产生办法,听证事项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名额一般为五至十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确定的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或者公告告知听证代表 第九条、行政处罚事项的承办规划分局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 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听证通知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三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职务。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 其他应该的注意事项.第十条,听证会由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处室 分局.具体组织、负责确定会议地点,时间、通知等,但听证主持人必须是局法规处或办理该行政管理事项以外的人员担当.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会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行政许可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及其代表和承办处室认为需要参加的相关设计单位,监察机关及人大代表等.行政许可申请人参加听证人员为一至三名、利害关系人和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人员总数应为五人以下 含五人,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的,应当推举听证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的听证会参加人包括案件调查人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听证事项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力。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止。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 询问听证参加人,接收有关证据,维持听证秩序 本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听证代表 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益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申请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二,有权就听证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三、有权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证据进行质询。并提出新的证据,四、如实陈述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五,遵守听证会纪律。第十六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公布听证事由 介绍本人、记录员及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报市规划局局长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1.听证参加人要求发言或者提问需举手示意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言或者提问、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或者提问.2、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 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4,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者侮辱性语言,有书面发言材料的,发言后。请将发言材料上交记录员。5。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者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6、听证会场禁止吸烟。关闭移动电话和寻呼机、7,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 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四,负责该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益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负责该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就有争议的事实 依据 处理建议进行答辩。七.听证代表,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益关系人最后陈述,八。记录员将听证笔录提交听证代表,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益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代表。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益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第十七条,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听证事项名称,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 职务.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 地点。方式.五,负责该项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六。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听证代表发表的意见.七 听证员意见及听证会结论.八,听证代表 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代表,当事人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附有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十。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第十八条 承办处室、分局,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制作 行政听证报告,报局例会审定.局例会依据事实作出决定、第十九条。行政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三、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四、听证的简要经过,五 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延期举行听证的决定,一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听证会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 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暂时不能确定听证主持人或记录员的 三、依法应当延期的其他情形,延期听证的 承办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承办单位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中止听证的决定,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会的,三,依法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中止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听证参加人。并说明理由。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承办单位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 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终止听证的决定,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三,听证申请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四 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终止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听证参加人 并说明理由、终止听证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 摄像.行政管理事项承办单位及听证代表,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和利益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等、由承办单位立卷后 交档案室归档.第二十四条,组织听证所需经费由市规划局承担,听证事项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严禁承办单位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本规定,不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不依法或依申请应当举行的听证 以及组织听证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责任追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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