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办法,长规发.2012,3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的所有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各区规划管理分局.各开发区规划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包括各类省级及以下开发区。建设工程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长春市规划局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四条 各区规划管理分局.各开发区规划局,实施监督检查 必须落实责任。检查到位.不留死角。做到。包片到人,包工程到人、包栋号到人 并把违法建设发案率 违法建设及时发现率。制止违法建设有效率以及违法建设处罚到位率作为对本单位及工作人员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奖惩的重要考核依据。市规划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开展巡查.对各区规划管理分局、各开发区规划局、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第五条、各区规划管理分局 各开发区规划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采取普遍巡查和跟踪检查两种方式。要建立,四个一 制度 即.每个建设项目建立一份档案.监督检查人员每天巡视一遍 分局领导每天召开一次碰头会、分局每月向市局书面汇报一次,做到治早 治小。治了,力争把违法建设制止在发生初期。第六条,各区规划管理分局。各开发区规划局 对建设工程的跟踪检查应当从验线开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放线。责任分局应当及时制定规划管理预案、提出重点检查内容,第七条。工程验线按照.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管理规定、执行、第八条,各区规划管理分局 各开发区规划局.应当依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检查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等平面位置以及建筑高度,层数,栋数,尺寸、间距 建筑面积。平面,立面,结构、外装饰、使用性质、管线埋深,覆土前测绘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要求、其中重点检查平面位置是否改变,是否超层建设、是否超过限高建设,是否改变立面及使用性质等,第九条.执法人员要对建设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记录表,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档案资料,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责任分局要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初审,管理移交单 作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的重要资料.第十一条、各区规划管理分局,各开发区规划局、要及时建立建设工程监督检查档案、并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同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工作、第十二条.各区规划管理分局。各开发区规划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填写 违反规划建设工程处理征求意见函,抄报市局相关处 室,以确定违法性质,违法建设工程经局行政处罚委员会讨论决定。确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区规划管理分局.开发区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填写.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报告单、通报市局领导和相关处,室,建议停止办理相关许可事项 发现有触犯刑律的、应当及时报经市局领导。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应当建立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由区规划管理分局,开发区规划局 报请市局主管局长同意后,载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在规划局网站或媒体上曝光,第十四条。实施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检查事项,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但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 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效能,工作人员因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及时造成严重违法行为发生以及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的 依照法律,法规和.长春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