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撤回撤销程序操作规程。长规发、2011.20号第一条、为规范撤回、撤销规划行政许可行为,保障长春市规划局正确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撤回 撤销长春市规划局作出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 适用本规程、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行政许可。一 规划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相关的地域的城市规划已经调整完毕,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与新批准的城市规划有矛盾、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四条、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长春市规划局在执法检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或应当撤销行政许可、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申请人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六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七,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经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申请、举报人举报或长春市规划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有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撤回,撤销行政许可情形之一的 可以启动行政许可撤回。撤销程序 并按照下列分工确定承办单位,一、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五。项所列情形的、由纪检委调查承办,二,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三,七,项所列情形的,由法规处调查承办、三,属于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第,四、六 项所列情形的。由相关许可单位调查承办。第六条,案件查办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 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人员实行回避制,第七条 调查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查证核实,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范,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情况。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性质。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四、其他相关情况,第八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报局例会批准,局例会讨论结果应当形成会议记录.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建议,不予撤销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评价等、第九条,案件查办单位根据局例会作出的决定 制作、不予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送达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者 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送达被许可人、第十条、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举报人要求听证的,由案件承办处室组织,法规处主持召开听证会。听证程序和要求参照 吉林省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执行 在听取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意见后,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撤回、撤销与否的必要性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专家论证会由案件承办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必须制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放弃听证或者经听证、专家论证认为应当不予撤回,撤销或者应当撤回 撤销行政许可的,经分管局长批准、案件承办单位制作 不予撤销,撤回 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者,撤销、撤回 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 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不予撤销.撤回。或予以撤销,撤回 的理由,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相应的诉权,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到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 行政审批办公室承办人员填写 注销行政许可登记表,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等相关证据资料与收缴许可证件,注销材料一并归入原行政许可档案,被许可人不按照。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到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根据案件承办单位转交的,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件填写。注销行政许可登记表 并将,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相关证据资料等注销材料一并归入原行政许可档案、经过行政诉讼审判的案件 应当根据生效的行政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结论办理 第十三条,长春市规划局信息中心要及时将 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长春市规划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因撤销 撤回,规划行政许可、被许可人要求赔偿或补偿的,按相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