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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局关于规划行政许可档案整理、移交。借阅管理的规定,长规发,2011 21号.为进一步加强规划行政档案的管理。规范档案整理,移交.查询,借阅,查档证明等利用工作,根据我局实际情况。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的整理,移交。1,各业务处室形成的规划许可档案,由处室、对口窗口经办人两方整理并由窗口经办人最后形成完整档案 按照档案管理移交手续。登记造册后转交档案室,2 各处室经办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装入档案袋中的材料。需填写卷内详细目录 3、档案内的排列顺序,应按照各行政许可申请表内所列的。应提供的文件。图纸及资料 顺序排列 并在每份材料右上角填写编号并加盖经办人名章,4.如因特殊情况。核发的行政许可档案内材料不齐全。应由经办人做出文字说明,并由处室经办人负责补齐,窗口经办人在许可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 不得将其移交档案室。5。行政许可档案内所存的各类图纸,文件、应与提供的光盘相符,如不符由处室经办人责成建设单位重新提供光盘,并经核对后存档 6,规划行政许可档案保留5年,到期后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上一年档案 二 内部借阅档案.1、本局处室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需办理借阅手续,2。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解决档案查询问题.档案不得带出档案室 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3。原则上只限借阅本部门形成的档案。如确需借阅其他档案,须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方可借阅,4。对借阅的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在档案上涂改,勾划.增删 抽页、替换档案内容 5,借阅人须遵守保密规定 严禁向他人或外单位提供档案信息、泄露档案内容、6,借出档案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三,外部借阅档案.一。借阅档案原则、按政务公开的要求。我局对外公开的档案是在办理行政过程中的审批结果为开放利用档案,即审批结果可以公开利用。审批.验收的内部流程过程为控制使用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公开利用。1 申请人。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查阅本单位档案 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 2,只限于查阅申请人的规划行政许可档案,即局开放利用的档案.如需复制档案内容 文字、图纸,需先征得主办业务处室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制手续、2,律师、公检法.1,查阅档案 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并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局信访办.纪检委,办理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提供档案.2 如对查阅档案进行复制.出证 需经主管领导批准、3.如确因办案需要.需将档案借出,需持档案调存介绍信,并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明确归还时间 3.申请人,个人。如需查阅相关规划许可档案,请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局办公室信息公开查阅处办理查阅申请、经许可后到行政审批办公室查阅局开放利用档案,不出具复印件。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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