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府发.2005,34号。景德镇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制。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住房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人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市建设,市民政、市物价 市国土资源,市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市房屋主管部门所属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补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贯彻多渠道筹集的方针.主要包括、一.市财政每年度按照补助规模安排的预算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 社会捐赠的资金.四 直管公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五。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房出售后15,的净归集资金。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建立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 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部门应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 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每年收支预决算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 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 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 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 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 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包括。一.以政府出资在二级市场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为主 二,有限制的集中兴建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三,认定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五。在公房提租时将一部分困难家庭退出的住房通过减租归入廉租住房,第九条.廉租住房分小套和中套,标准为,小套。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35、50平方米,中套,二室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 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制订,第十条.对房屋主管部门兴建廉租住房建设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房屋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等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具体的优惠扶持政策 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市建设、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执行,第十一条。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本市珠山区,昌江区的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5年。并在上述范围内实际居住的人员、二,连续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的特困家庭、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政府不定期对该面积标准进行调整后公布 第十二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户主持户籍证件和全体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取得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收入情况。基层房管所出具的有关住房情况的证明后。向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可以提供的廉租住房情况和可以用于补贴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情况.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审查 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审核和优先解决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均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双特困家庭、其他申请家庭依序轮候、第十四条。房屋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情况予以公布、第十五条.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发放或配租,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 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取消轮候.第十六条,经市及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 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屋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 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经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第十七条 登记公布后异议成立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可以要求房屋主管部门复核一次,申请家庭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房屋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第十八条。轮候的申请家庭或其他知情人对房屋主管部门的审核、登记公布,轮候,配租以及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配租家庭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而房屋主管部门未接受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屋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廉租住房和发放住房补贴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已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每年会同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核查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待遇家庭进行调整.房屋主管部门有权对享受廉租住房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不定期进行复核 对家庭的年均总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经营补贴 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第二十条.申请家庭违反本规定 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由房屋主管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骗取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由房屋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责令其补交核减的租金.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 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核减的租金.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按市场价格标准提高租金,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二十二条,房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要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