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的通知。景府发。200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6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提高投资效益 经市政府批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 成立了景德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负责组织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提高稽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 市政府出资、融资、的 利用国债或其他政策性资金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三条 市稽察办负责承办本市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市政府部门和市直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市稽察办工作.为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四条,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建立相关监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察与平时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干预被稽察项目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第六条 市稽察办开展稽察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专项拨付.第二章、稽察内容第七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 项目法人稽察。勘察设计稽察.工程招投标稽察 开工条件稽察。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设备材料采购稽察,工程监理稽察。工程质量稽察,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资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稽察等.第八条 审批程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是否经过审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项目法人稽察,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第十条,勘察设计稽察、主要内容包括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察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信誉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第十一条、工程招投标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运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严密、可靠.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第十二条.开工条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其它建设资金的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编制、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标,设计图纸交付。协议的签订,监理招标,征地拆迁以及三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购等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第十三条,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 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 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 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总体水平和信誉进行评价。第十四条.设备材料采购稽察,主要内容包括 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严密。可靠,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合同执行情况如何,对设备材料厂家和供应商信誉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五条.工程监理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监理手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对监理单位信誉进行综合评价、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存在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中弄虚作假的现象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八条 投资环境稽察 主要内容包括。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项目所在地政府是否为项目及时提供各种服务。是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有无推诿扯皮现象,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第二十条。项目效益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第三章 稽察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确定稽察项目。市稽察办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立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和服务,并以文件形式下达项目稽察要点 做到稽察工作事前介入。稽察项目主要从市级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 第二十二条、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市稽察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第二十三条 制定项目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根据稽察的任务和重点.逐项列出稽察的具体内容、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第二十四条。现场稽察,市稽察办工作人员及专家根据稽察工作计划安排的需要。深入项目现场,按照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第二十五条、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市稽察办应及时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 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 稽察报告经市稽察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发改委领导。经市发改委领导批准后、印发给被稽察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和抄送有关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稽察办,第二十六条,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 督促项目整改 整改通知以市发改委的名义下发、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第二十七条。复查验收,市稽察办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市发改委领导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察工作结束,第二十八条。总结表彰,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市稽察办应提请市发改委报市政府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 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根据情况还应将有关资料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稽察工作方法第三十条、根据实际情况,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可实行经常性稽察,重点稽察。专项稽察,现场稽察和跟踪监测等方式、第三十一条。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特点,现场稽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察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察的方式。第三十二条,现场稽察工作主要采取听、看。查、核、谈的方式.对重要的证词 证据可以进行录音。复印.拍照和摄像 具体方式为,一.听取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招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签订的各种合同。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 会计帐薄。会计凭证,项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三,实地查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查看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的情况 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验.四。核实有关情况,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 合同执行、现场服务和信誉情况,五。与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座谈,或多方面了解情况,第三十三条。根据需要可以与监察。财政.审计.金融。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第三十四条,稽察结束 稽察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再次核实情况。确保稽察的准确性.并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分管领导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第五章、市稽察办的职责及稽察人员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第三十五条,市稽察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具体规定和稽察人员管理办法、确定提出有关项目监管的政策建议、二。提出项目稽察计划,进行项目稽察。三,负责稽察工作的组织和稽察人员的派出 培训及管理工作。四.负责稽察报告的汇总 审核、下达整理意见.并监督落实,五.负责与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六、承办国家发改委 省发改委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稽察人员开展稽察业务时具有以下权力、一,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二.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查阅这些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市稽察办商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四、可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五,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第三十七条,稽察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三、认真进行稽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完成稽察任务 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五.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帮助解决,六.办理稽察事项时 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七、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十八条.稽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第三十九条、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 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 编造虚假报告的,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 泄漏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第六章,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被稽察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 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 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诉、二。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二条 被稽查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二。自觉执行市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三。以下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稽察办。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 开工报告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2.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3 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4、监理月报表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 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6.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7,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8 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报表 9.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10 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11 市稽察办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四、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稽察办,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2.项目招标.评标,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动.4.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的变更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5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竣工验收.7,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第四十四条.被稽察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2.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3,向稽察人员行贿,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第七章 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第四十五条。针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由市发改委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构成违法.违纪的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一、对项目法人存在的违反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根据情况轻重作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1,责令限期整改 2 通报批评.3、建议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领导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4、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拔付建设资金、5 建议金融机构停止贷款.对严重违规有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还可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项目法人相应的法律责任。6 暂停项目建设。7,暂停所在县、市。区,部门新项目的审批、8,对在违规操作中的非法所得。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并将罚没款上缴国库 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稽察办,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主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商,总承包单位及有相关中介机构,在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有相关责任的.可视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1 责令限期整改 2 通报批评。3,责成项目法人撤换相关单位。依法重新进行招标,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5,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责令其暂停执业。吊销执业注册证书 一定时期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6 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7,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实行分工负责和处理结果反馈报告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有些问题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市稽察办。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和复杂问题,可由市发改委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研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市稽察办除对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外。还应承办上级交办的项目稽察以及对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进行稽察.第四十八条,各县、市 区.发改委对本级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的稽察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