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试行,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建口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我市建筑市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江西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江西省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景德镇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建筑市场行政处罚工作,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建设局的职责分工 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行政机关处罚 但是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时、不得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行政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 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市建设局指定管辖,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 依法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相应机关,被移送的机关应当接收、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第四条,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罚款数额。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听证的具体组织实施,按、江西省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执行.第六条 对给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政处罚,以及情节复杂的、牵涉到公益,工业项目、民生工程、重点工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提交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罚,应当报经批准后决定,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提请市城管支队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八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提出具体、可行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 经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上级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同时报联席会会议备案、第九条。行政处罚终结后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立卷归档,上级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从事执法活动.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上级机关可以依据职权.作出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二条,对于无理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三条。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 不适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施工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统一使用江西省建设厅印制的规范性文本.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