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计划与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计划与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计划与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水资源,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节约用水管理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第四条。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景德镇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本市城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含县 市、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地下水,地表水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工作 第五条。鼓励开展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和使用先进节水器具.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单位用户必须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节约用水宣传 广泛宣传节约用水重要意义、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公民节约用水意识,各级节水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节约用水服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第七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超计划用水适当加价收费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费计价方式按户用水计量收费,并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和推广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增加节约用水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水设施改造和先进节水技术推广。鼓励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节约用水科学管理水平,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节水奖励措施.对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江西省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实施办法 赣城.86 城字第48号,86,赣财工字第311号,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不定期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第二章,计划用水管理第九条,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 编制年度供水,节水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经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计划用水是节约用水管理的依据.未经节水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第十条.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人,城市消防用水除外 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用水计划。并进行用水 节水评估 经节水管理部门批准 发给计划用水量核定证.用水人、用水性质或者用水量改变的,原用水计划废止,用水人应当重新申请用水计划、第十一条,单位用户应当执行用水计划 注重节约用水 合理用水,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超出部分根据 江西省城镇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赣城,87.城字第57号、将视情况逐步实行加价水费.超计划加价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纳入政府财政专户,作为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节水宣传。节水科研和节水奖励等、对节约用水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企业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复测。测试结果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后,发给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节水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部 省级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和水平衡测试结果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定期根据用水定额执行情况,用水变化适时修订用水定额,第十四条,单位用户应当根据用水计划制定节水目标和节水措施,建立用水记录台帐、健全用水统计分析制度和节水管理制度,供水单位和单位用户应当按月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供.用水量统计报表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报表 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分析工作.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用水、节水评估方案和水资源论证报告 用水,节水评估方案和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当报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用水进行科学论证和调研评估。凡没有水资源保障条件的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损率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三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七条。城镇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 在测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的基础上 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下达执行,供水部门应当加强计量管理。必须按期向市节水办提供各计划用水户的实用水量报表.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使用转型节水型器具工艺开发和科研.节水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和器具、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节水设施.确需拆除的 必须报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完善厂,车间和主要用水设备的三级计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值取水量达不到本行业先进合理水平的 应当限期完成技改工程 工业用户应当根据国家 省标准和本市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工作,水平衡测试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于年初联合下达。经测试不达标的.采取措施限期达标,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临时用水 建设单位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计划手续,实施单独装表计量 并按照施工进度逐月考核用水量,第二十一条,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先进节约用水设施和工艺。协助用水户策划和完善节约用水措施。为用户提供技术服务工作,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应当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取用、并按照规定缴纳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第二十三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计量收费,城市住宅小区应当按照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 合理规范用水系统,并逐步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必须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消防栓和环卫洒水专用取水处开栓取水 第二十四条,因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而影响供水企业的售水量,上级主管部门应把节水量并同售水量同时考核供水企业的供水量.第二十五条,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没有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 部、省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逐步引导用水单位和个人更新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游泳场.馆 文化娱乐业、经营洗浴业及服务行业应当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安装节水设备和使用节水器具 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并防止水污染、洗车业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第二十六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所有灌区应当逐步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和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推广应用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作物 推广喷灌 滴灌等节水技术 禁止农业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 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第二十七条,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严格控制在水功能区入河排污总量 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应采取清污分流。闭路循环等措施 达标排放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实现废水资源化。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酌减用水计划。第四章。建设用水管理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步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提倡配套建设雨水、中水利用设施.充分使用中水和其它再生水,并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产品和配件.不得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和配件。已经投入使用的工业,服务行业应逐步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应当健全节水制度、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 管水制度到位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节水设施。节水器具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条.建筑工程施工需要用水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节水办办理临时用水指标 并按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DB36.江西省城市工业、生活用水定额,实行考核,并装表计量 第三十一条、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单位。必须向市节水办,申报增加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方可供水、擅自增超用水计划量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自备井的开凿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增.新建 开发各种自备水源项目 凡已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向市节水办申报用水计划,实行装表计量 第三十三条.使用自备水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自备水源的卫生防护和水质定期检测 并接受市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做好定期回灌 保持采补平衡.防止地面沉降 保证供水卫生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用水实行节约用水奖励。超计划用水、浪费用水处罚的政策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可按照、江西省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实施办法,赣城 86、城字第48号 86。赣财工字第311号.表彰或奖励,奖励费从超计划加价水费中列支。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器具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三。擅自在消防、环卫专用水栓开启取水的 第三十七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城市的新建 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 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四十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节水行政管理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一条,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 由节水行政管理部门限制其用水量 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三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供水计量资料的,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又不封闭其取水工程设施的,由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四十四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供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 并按照日最高取水能力计算其水量和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并依法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高取水能力计算其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公共供水和节水设施的、二。破坏公共供水和节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三 拒绝 阻碍或使用暴力。威胁节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挠供水部门工作人员抢修。维修 施工,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对以上处罚部分将根据国务院 江西省有关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遵照执行.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中水,第二十八条,是指部分污水经重复净化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能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 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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