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供水管理规定,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景府发。2006.7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供水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遵照执行,二OO六年元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规定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和居民提供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第三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 节约用水的现代化水平,第六条,市建设局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市.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工作。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八条,市、县。市.政府应组织城市规划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编制城市供水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我市情况合理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城市地下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凡开采地下水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装表计量,按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第十二条.由市 县.市、政府协商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 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排除或限期治理,对生产饮用水地表水源应当加强保护、第十三条,做好昌江和南河上游污水排放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水厂源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标准.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管理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 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 施工任务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应当同时制定节水措施方案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八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按照各类技术规范的要求 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 埋设线杆和各式电缆.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种植乔木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搭盖棚亭 种植花灌木和草坪等应征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消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修建的各类设施.堆放的物品、供水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施工前应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高层建筑、局部高地以及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由用户自行加压解决,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要停止供水的 应经主管局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因发生灾害或者停电等紧急事故 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或事故发生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并报告主管局。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按建设部会同人事部制定的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凡需新装,改装 迁移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单位用户并提供接水场地平面图,设计图 用水量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并办妥规定的手续后、由供水企业派员进行接水施工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其所需一切费用由用户承担。收费标准按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计取、接水工程需要破路和处理障碍物。如下水道 煤气管道,电缆 建筑物等,时,由用户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费用、第二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第二十六条、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水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经营企业提出异议.供水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做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 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当节约用水、用户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强制检定的工作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规定的检定规程,执行在用贸易结算水周期强制检定制度。第二十九条.计量标准必须按说明书或计量规程规定的要求使用 操作、按用水类及规格确定周期。即,生活用水,DN15.25mm为6年.DN32、50mm为4年.到期轮换,工业用水,含其它类型用水 按周期采取检定、DN15mm为5年。DN20,50mm为3年、DN80。100mm为2年.DN150mm为1年、第三十条、供水企业应按计量要求,加强对水表的管理,定期维修,校验 当水表失常或无法抄见时。非用户责任的,当月用水量按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或参照往年同期水量。结合当前实际用水情况 会同用户商定.如是用户故意损坏.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2倍计收水费 若用户对水表运转有异议.可要求检验水表,校验结果超过误差标准,5,的,当月水费按校验结果予以更正,符合标准的.由用户交付校验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 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计收。第三十一条、用户用水应当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类别计收水费 或由供水企业按不同性质用水量确定比例收取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消防部门应随时统计使用消防栓的水量.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 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另行安装计量水表、非火警需要不得启用消防栓、居民小区的消防栓应装表计费.第三十三条.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三十四条.城市供水应按供水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水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实行分级加价收费 消防.环卫和绿化用水按成本价收费。其它用水合理计价、城市供水价格制定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第三十五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取水口,泵站 输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七条,供水企业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1米以内不得堆放物件,植树.不得进行有害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行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两侧。口径300毫米以下管道两侧各2米内、口径300毫米以上管道两侧各3米内 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修建与公共供水管道并行或交叉的地下管道及设施,应严格执行城市管理设计规范的规定。不得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不得影响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护、检修、第三十八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建设局批准,到供水企业办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九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或城建档案馆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该保护措施应经供水企业同意。或者由供水企业实施,但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第四十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事故 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 应当及时修复路面 第四十二条 供水企业注册水表及其以外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经营管理,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修,注册水表以内的用水设施。由用户。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 负责维修管理.第四十三条.由于特殊原因用户自行投资铺设的输水管道,计量水表及其它表外设施。竣工后经供水企业同意联网均应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使用和维修.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由用户维修管理 计量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正常维修,校验、但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六章.罚则第四十四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行政政府批准 可以停业整顿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不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法处以罚款、一。盗用供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三。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县。市.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一、用户应在规定时间交付水费,逾期按每日加缴1、的滞纳金。不足0。5的按0 5元计收.拖欠3个月不交费的、供水企业有权暂时停止对其供水。直至缴清水费。二 私自移动。拆除。损坏 窃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三,在规定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四,擅自启用市政消防栓或破坏市政消防栓 五 直接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六,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七,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水企业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阻碍供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抢修 维修、施工.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依照有关程序启动景德镇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第五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