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项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城乡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或参与工程建设的当事人违法违规,导致其权利和利益或国家、集体利益受到影响。而向有关部门所作的反映.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或参与工程建设的当事人违法违规 而向有关部门进行的检举,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人是指依法就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或参与工程建设的当事人违法违规进行的投诉举报及其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六条 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投诉举报人依法进行投诉举报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举报人歧视 刁难和打击报复,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八条 各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处理中心.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举报事项 第九条,投诉举报处理中心代表本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其职责是 一 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二.承办上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和本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三、向下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有关责任单位转办 交办,督办投诉举报事项。四.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举报事项。提出解决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五,调查研究投诉举报情况 及时向本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提供投诉举报信息,六,指导.检查下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投诉举报工作。审查下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回复的投诉举报事项.七,向投诉举报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八。承办其他投诉举报事项,第三章.投诉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控告。检举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质量及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人民群众利益问题,二。控告,检举参与工程建设的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控告工程建设方面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向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反映问题。提出合理要求,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处理,答复和复查投诉举报事项、六 要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规章.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采用上访形式时应当遵守接待秩序。四.接受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决定.不得无理取闹 第四章、投诉举报受理形式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第十三条,各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中心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投诉电话等事项。第十四条,投诉 举报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提供被投诉举报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投诉举报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 所属单位,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第十五条,鼓励和提倡署名举报 以备查询和回复。投诉举报中心对署名投诉举报优先办理,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的投诉举报人,尊重其意愿。第五章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第十六条、各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受理以下投诉举报,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四。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 城乡规划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六章,投诉举报办理程序第十七条.各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职责权限和投诉举报事项性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一。登记,转办,对投诉举报人的书信.电话。电传。上访和上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完善各项登记手续.及时转交给有关责任单位办理,二,呈批,立案。对上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或本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中心应当立案处理.对投诉举报人提出的重要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中心认为需要经本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阅批的。应当及时呈批、并根据阅批意见、转办或立案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 对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中心认为需要立案交办的可以自行立案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立案交办信访事项应当用本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或投诉举报中心的公函发出。三,催办,对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及时催办、对大案、要案,难案可以派人下去协调处理 或者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派人处理,也可以责成下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四 上报,对上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和本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的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五、答复,对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直接办理的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六 复查.投诉举报人对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做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外,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的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查请求、办理的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投诉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复查。上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投诉举报人 上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发现下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处理,经复查 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正确的 不再处理,七、结案.归档、投诉举报案件经审核可以结案的,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第七章,投诉举报秩序第十八条、各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人员以及投诉举报人应当共同维护投诉举报秩序 第十九条、各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热情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对投诉举报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三 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投诉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四.遵守回避制度、依法应当回避的必须回避,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走访形式反映意见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走访时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和行人 不得堵塞交通、三.走访时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毁公私财物.不得侮辱,殴打或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四,走访时反映意见完毕后.不得滞留 不得占据办公场所,妨碍公务 五,投诉举报事项已经上一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投诉举报人不得无理纠缠。第二十一条、多人参与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 电传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采用游行,示威的方式进行上访。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强迫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走访、投诉举报时不得串联或者代替他人在投诉举报书信上签名。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中心遇到来访人员难以疏导时、可通知来访人所在地区。单位派人协助处理并负担有关费用。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举报中心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 紧急的投诉举报事项。有关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及上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 对在投诉举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本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投诉举报人对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揭发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受益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在投诉举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 拖延的 上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对其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投诉举报人妨碍信访秩序的。投诉举报中心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景德镇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