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防雷减灾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文。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发布日期,2001,8 20,执行日期、2001 8,202001年6月7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所辖区域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鼓励开展防雷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防雷科学技术成果,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逐步建立雷电监测网络.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指导工作,第二章 防雷装置的安装范围第七条、下列场所。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 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 本市所有高层建筑 高度在12米以上的厂房以及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三,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四。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 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五、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六,程控系统 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七 重要的航空地面导航设施.八.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九.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教育、金融。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重要设施。十,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本细则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防雷标准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第九条。防雷工程设计应当根据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 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提交审核时 设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三 综合布线图、四.采用的防雷产品的技术性能资料,第十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加施工图的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施工图.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第十一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与指导,在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核程序重新报审。第四章 防雷工程检测与验收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第十三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于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半年一次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在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从事设计,施工和检测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 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对防雷装置施工检测应按以下阶段分段检测。检测合格再进行下阶段施工。一 基础接地体 桩,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二。分层柱筋引下线、均压环,外墙金属门窗以及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三,天面避雷网络 避雷带.铁塔等金属物体安装焊接完成时、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时.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第十九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由使用单位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处理.第五章 防雷产品管理第二十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二十一条,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第六章、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及时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第二十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第七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应当采取防雷措施而未采取的.未按国家有关防雷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防雷措施的,防雷设施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整改,并给予警告,一 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二、已有防雷装置 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侵占.损毁防雷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 施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导致雷电灾害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