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人行道设施管理办法。文号.景府发 2011,3号。颁布日期、2011.02.10、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人行道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人行道设施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 涵洞人行道.的管养和路政管理,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第四条.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局市政工程处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珠山区.昌江区,高新区城市主次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临街部门。单位,商店和个人对其所对应的人行道负有协助管理义务。因本单位的原因造成损坏按本办法标准进行赔偿.统一由市政部门负责修复,第六条,城市道路人行道管养应做到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 无破损、残缺、塌陷和积水,完好率不低于90,第七条.城市道路人行道宽度超过3米 含3米、必须设置盲道,盲道必须连续贯通,有提示盲道和缘石坡道。盲道宽30至60公分,第八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两端埋设障碍柱,以防机动车驶入人行道。第九条、城市道路人行道的道砖提倡使用透水性强的道砖、以增加城市生态路面的面积,第十条 工商部门在核发汽车。摩托车修理。洗车,汽车美容.金属门窗加工.小餐馆等行业的营业执照时,对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必须办理前置审批后才能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同时要充分考虑其作业场所的条件.防止擅自占用或损害人行道的情况、第十一条,市建设局根据实际需要、在人行道上划设非机动机停放区.做到非机动车停放有序,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 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挖掘人行道,2,擅自占用人行道.搭建建筑物,摆摊设点、冲洗,组装修理各种车辆.加工各种门窗 构件和设停车泊位,堆放物品。垃圾等 3、擅自占用或破坏盲道,第十三条、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占用 挖掘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建设局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影响交通安全的必须征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同意。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在人行道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经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联合审批批准 批准后由合法取得收费权的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批准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变更,2.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3,挖掘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修复路面 4 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人行道原状并及时报告批准单位验收,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电视等地下管网突然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先施工,但必须同时向市建设局市政工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在故障发生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按违法挖掘处理.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人行道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人行道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 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第十八条,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经费按以下执行、1。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经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2 市建设局市政工程处接收管理的人行道其养护,维修.应急处置经费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3、占用、挖掘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建设局市政工程处缴纳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统一由市建设局市政工程处按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收费和组织施工,4 损害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由市政工程处按照工程定额 实际损害情况核定收取、全部用于行为人所损害的人行道 第十九条,擅自占用,挖掘人行道的由市建设局城管支队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按规定向市建设局市政工程处补交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之后,再依法处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占用 挖掘人行道不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工程完工后不按规定回填夯实,或工程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的 由市建设局城管支队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伤害和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十一条、损害人行道及设施的行为 由市建设局城管支队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按第十八条第4项办理。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由市公安交警支队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或行为人不在现场的、依法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行为人不在现场,可依法将车辆拖离现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罚款,分别由市建设局城管支队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作出处罚,罚没收入由市财政局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市建设局市政工程处 市城管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及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上述单位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一经查实 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11年3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