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征地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0、10 19.实施日期,2001。1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统一征用工作,保护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地段详细规划,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征地,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用地协议 第五条 为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 城市规划.计划 公安 农业。林业.粮食,银行等部门及乡 镇.政府应积极协助市土地管理部门做好统一征地工作.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政府拟定统一开发的用地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第二章.征地的实施第六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需要,采取实征和预征两种方式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七条.对已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和市政府已批准出让方案的地块应当采用实征方式征地、实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必须持市规划局出具的用地规划选址初步红线图 报请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建设用地初步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方可向市规划局申报办理正式用地规划红线图。以及办理城市规划允许的各项建设项目的准建手续,二,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协议书 同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 位置 面积,质量等,补充耕地方案 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充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用途,地类,面积 四至范围,权属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劳力安置途径等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方案批准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依据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四,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核实 同时制订征地补偿,人员安置等具体方案 然后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五.在征用土地补偿 安置方案实施后、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开发,利用 六,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等文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及林业.环保等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 拟订供地方案、包括供地方式。面积 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 数额等。然后提供经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七。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依法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杜绝私人零星征地分散建设.统一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第八条,对近期需要开发利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实行预征 预征期一般为2年、预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每亩1000元支付预征费,预征费充抵实征后相应的征地补偿费,预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预征单位应当对预征土地上的经营品种、经营规模 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登记 并由双方予以确认 市土地管理部门对预征期间的土地实行规划控制 未经预征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预征期内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实征时,按预征时所登记的进行补偿 第九条,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需要随时实征已预征的土地。实征已预征的土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给予补偿、已预征的土地超过2年未实征的 预征自行失效。预征费不予退还。第十条。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实征被征地单位全部土地的,应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或另处置换土地安排农民生产和生活。第十一条、征用林地。必须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市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第三章。征地的补偿安置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 青苗补偿,安置补助费、1,菜地.精养鱼塘每亩6。7万元,2。水田,园地每亩3、3,5万元,3.旱地每亩2,3万元 4 一般鱼塘 荒山荒坡,林地、水生地每亩2、5、3万元。5、其他地类、包括宅基地,每亩2.2。5万元 二,征用耕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安置人数.第十三条,国务院 国务院职能部门.省、市政府对重点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第十四条、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不超过各项补偿费.补助费总额的4、收取征地管理费,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征地协议的 属违法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第十六条.被征用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地,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有行贿受贿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4年8月28日发布的,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