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建发 1999.040号。市建设系统各局、各区县建设局,各装饰装修企业,为加强建筑装饰装饰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饰装。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行为.保障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第三条、西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 其所属西安市建筑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装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统一核发,各区.县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与市建装办实行管理业务联系单制度。第四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遵照建设部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和,西安市百姓家庭装饰工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其经营活动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应有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资质动态管理和年检、第七条.本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 施工企业的设立、分立。升降级,注销的资质审查似及市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登记注册 清退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等业务、均由市建委负责办理。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申办中外合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领遵照建设部和外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若干规定、办理、第九条。凡市外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来本市进行经营活动.应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法人委托等有关资料到市建委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经营活动 并接受市建装办的监督和管理、第三章 报建及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发包前。按市建委,西安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一条。报建内容包括。一、工程名称,地点,性质。内容、二,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名称.立项文件.三。工程规模,总投资。开竣工日期及筹建情况,四.装饰装修房屋的使用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其中应明确装饰装修的项目,内容及装修后的修缮,拆迁补偿等事项 五、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持房产管理部门对装饰装修方案安全性的鉴定意见,第十二条。建设单应应持经规划。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图的审批意见报市建装办办理许可手续,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承发包,执行 西安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第十四条。招标的建筑工程在发放中标通知书之前。建设单位应将涉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部分的有关资料报市建装办,第十五条,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或市外装饰装修企业未取得市建委办理的注册证书 不得参与投标活动,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到市建装办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四章。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开工前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十八条。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监督管理与主体一次性发包的新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站负责监督管理原有房屋和建设单位二次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与市建装办进行施工许可业务联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不予认定其质量等级。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度,技术交底制度,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施工设计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配件,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经法定检测单位测试合格。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 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收评定。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报认可其质量等级,第二十三条。凡未经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可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与安全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未按规定报建.消防审核,规划审核,质量安全监督,房屋安全鉴定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管理机构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未办理以上手续的工程、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