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库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 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中型水库是指库容1000万立方米至1亿立方米的水库、本规定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 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 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库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管理工作、第四条、水库按下列分工管理.一.国家所有的水库由其管辖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二,集体所有的小 一、型水库由乡。镇 水库管理单位管理,三.集体所有的小,二,型水库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理,但受益跨村的由乡 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第五条 水库管理应当确保水库坝首枢纽与渠系工程安全、科学调度蓄水,放水。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合理计收水费。第六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定期接受岗位培训。第二章.水库安全管理第七条,国家所有的水库由管辖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提请县 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中型水库的坝端外延50米、下游坝脚外延100至300米,溢洪道和其他泄水建筑物两侧各10至2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100至500米为保护范围。二 小型水库的坝端外延30米.下游坝脚外延50至10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至200米为保护范围.三,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上100至150米或者至流域分水岭为保护范围,集体所有的水库参照前款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第八条.国家所有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土地使用权属于水库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划定水库管理范围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国家所有的水库保护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土地的使用应当接受水库管理单位的监督,第九条 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水库运用应当保证安全.水库在汛期蓄水时 应当制订度汛方案.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水库防洪安全必须达到以下防御洪水标准,一 中型水库正常运用50年一遇,非常运用1000年一遇。二.小、一,型水库正常运用30年一遇,非常运用500年一遇.三、小,二、型水库正常运用20年一遇.非常运用200年一遇,第十二条 水库未达到防御洪水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订除险加固计划。第十三条。水库除险加固的水文。地质勘探和设计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库除险加固的施工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中型水库坝首主要建筑物的除险加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第十四条、水库除险加固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县。区,留用的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二,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三.水库管理单位收取的部分水费,四 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五.群众投劳。第三章。水费计收及管理第十五条 水库实行有偿供水,水费计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受益乡,镇,村对农业用户的灌溉面积进行核定.经核定后的灌溉面积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核定单位重新核定,第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将用水户应当交纳的水费数额登记造册,予以公布,并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管理单位可以直接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有关乡、镇.村予以配合,也可以委托乡.镇。村代收、第十八条,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水费数额和规定的交费日期交纳水费.农业用户每年九月底交纳水费的一半。年终结清,工业等其他用户逐月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由水库管理单位限期交纳。并按月加收拖欠水费数额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水库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库收取的水费应当上交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维修与管理需要提出使用计划 县、区,财政根据工程维修与管理需要提出使用计划、县 区。财政部门核拨给收取水费的水库管理单位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库收取的水费。由水库管理单位管理使用,县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水费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水费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二十条,水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程维修养护费,动力燃料费,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 二。水库管理人员工资。辅助工资 福利费,公务费 房屋修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管理费,三 宣传,奖励.培训,试验研究 观测,绿化等业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 收好,管好。用好水费 每年度开始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水费收支计划、国家所有的水库的水费收支计划应当报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费使用的预决算应当每年公布,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第四章。发展水库经济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库安全 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的同时。应当利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 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开展综合经营,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实现管理经费和工程维修经费自给自余,第二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大力引进资金和技术。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租赁等经营方式.发展以养殖业.种植业为主体的立体开发项目,有条件的可以发展旅游业,商业等第三产业.并逐步实现农.工 贸一体化,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上规模,上等级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给予扶助。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 打井 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等危害水库安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 截留 挪用水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返还被截留.挪用的款项,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处分建议,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