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1月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23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等15件规章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财政 物价,发展改革 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列入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 纳入建设项目成本。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第七条.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有规定的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允许保留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供水,排水 污水处理,道路,燃气 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第十一条,市财政、物价 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二,擅自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三、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挪作他用的 四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十四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建设项目,补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照该建设项目建设时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物价。财政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各县和湾里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南昌市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请示的通知、洪府发 1998.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