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 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规划服务范围内使用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团体和居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单位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城市供水量计算。征收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第五条、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后 取消征收排污费和排水设施使用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征收.第六条.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表或者流量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照水表或者流量计标示量核定 未安装水表或者流量计的,按照实测用水量核定,使用流量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报告用水情况.不得拒报 谎报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征收水费时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建设施供水.含自备水厂供水和地下井取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供水用水管理机构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八条,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设账、统一纳入市财政预算外专户 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用款单位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计划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年度使用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用款单位应当在年终编制城市污水处理使用决算报表、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第十条、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标准的 污水处理费应当适当核减,核减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使用 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依法委托市供水用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欠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总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报,谎报用水情况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依法委托市供水用水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应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接受其委托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