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 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 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公路使用、养护 保护。经营 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 保护,收费。服务等具体的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高效。安全和便民的原则,第二章,使用第五条。使用高速公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车辆 机具的外形尺寸和轴载质量。不得超过高速公路的限定标准,二、服从交通指引标志,标线.信号灯,公告以及交通疏导人员的指引.三.法定禁止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 机具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四、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上不得无故停留。五,载客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场以外上下乘客.六、载货车辆除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故障外,不得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装卸货物 第六条、高速公路使用者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交纳车辆通行费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和巡路的车辆。机具除外,第七条,高速公路逐步实行非现金付费和不停车收费的收费方式,第八条、行驶高速公路。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逃避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 一、直接或者间接交换通行结算凭证,二,不能出示有效的通行结算凭证 并且不能证明自己的行驶路径。三,违反规定在同一收费站进出,四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减免车辆通行费待遇.五,假冒,盗用法定免交通行费车辆的号牌或者免费通行凭证,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通行结算凭证,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必须向高速公路使用者开具规定的票据.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活动、一,行人进入高速公路,二。饲养的动物在非车辆运载的情况下进入高速公路。三,设置破坏物.障碍物阻碍车辆行驶.四.向高速公路抛洒物品.五、擅自打开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六,强行通过收费站.七,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活动。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上运输货物。应当封闭车厢或者固定货物,未封闭车厢或者固定货物的.收费站有权拒绝该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第十二条,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掉落物品的,车上人员应当立即将掉落的物品移至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无法移走的。应当及时在掉落物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养护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监督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保证高速公路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高速公路养护巡查 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养护规定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发布警示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养护高速公路.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 具备养护条件的。可以自行养护高速公路.不具备养护条件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养护高速公路,第十六条 养护高速公路 施工人员应当穿着带有安全警示标志的统一服装,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具,应当使用统一的警示标志图案。安装统一的示警灯 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的路线和方向 不受交通标志 标线的限制 第十七条、进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应当经过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时间施工,第十八条,养护高速公路,需要封闭半幅路面或者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开工2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关于养护施工作业路段 时间的信息 同时在施工路段入口处设置信息公告牌,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不得进入。穿越施工作业区域,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高速公路范围内的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第四章,保护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一 损坏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梁和隧道 二、在高速公路及其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小型桥梁周围100米 隧道上方和隧道口外100米,以及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爆破、烧荒,采石,挖砂,取土,掘井.采矿、倾倒废弃物 三.损坏。侵占.移动。遮挡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使用功能的活动,四.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危害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或者妨碍行车安全的非公路标志及设施.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架设、埋设管线或者修建桥梁.渡槽。渠道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因特殊需要必须建设的。应当经过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对载货车辆进行货物运输超过规定限度的检查、载货车辆驾驶员应当将车辆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拒绝。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桥面和隧道内,禁止检修、确需临时检修的,应当驶入服务区或者停车场.因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使用辅助工具 防止污染或者损坏路面.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国家规定的安全措施。第二十六条,占用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作业以外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进行、并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用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成之后,该施工作业建设的设施 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损坏.污染高速公路或者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受现场调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关设施。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行使用的监控 机电。通讯系统、由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建设 使用 维护和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使用的通讯系统及其安全系统,以及高速公路的指挥系统、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划,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和调整、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和调整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第三十条。经建成的高速公路隔离栅和在建高速公路用地界桩的外缘,至其向外50米的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第三十一条,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未经批准不得改建 扩建,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第六章,经营服务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取得高速公路的收费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广告设施经营权,开展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车辆通行费统一拆分账户,在收取车辆通行费后。将通行费及其利息、在3日内拆分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银行账户。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施工作业.天气状况等信息,交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及时发布、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应当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经营服务管理协议 并按照经营服务管理协议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服务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自觉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服务情况实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七章,应急处理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业务规范.通过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合署值守。分工合作.建立全省高速公路的指挥调度快速反应机制.经营性高速公路的指挥调度 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统一实施.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在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急处理预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预案 制定本单位的应急处理预案、紧急情况发生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九条.在高速公路损坏。进行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线的电子信息板.发布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泄漏 燃烧,爆炸事故时。安监 公安 交通、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第四十一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交通暂时中断时。过往车辆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不得阻塞救援车辆行驶通道.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逃避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交通行费。并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巡查和警示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养护高速公路的、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对高速公路安全未造成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高速公路安全造成影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且未采取国家规定的安全措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可能危及高速公路通行车辆安全的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于就近的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经营服务管理协议和经营服务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 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四十九条,车辆损坏高速公路后没有驶离 超过6个月无人前来办理赔偿事宜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发布车辆招领公告,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领取车辆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