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实施.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菏政发、2003、13号第一条,为认真实施。山东省无电管理办法。加强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确保各类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为我市的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无线电事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线电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管理 促进发展的方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领导 集中管理。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本着既要维护空中无线电波秩序.又有利于充分.有效利用频谱资源的原则,担当起法律赋予的领导责任,国家安全 公安 规划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海关.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派驻菏泽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2、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 站、址,指配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审批无线电台.站,核发无线电台执照,3,负责无线电监测工作 4。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检查,5。负责权限内的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6。协调与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事宜、7 按规定收缴无线电台,站、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8,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第五条、县区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 在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转报单位和个人的设台,站,申请,2.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缴无线电台,站、的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3,负责对使用 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施监督检查,4,受理设台.站,单位和个人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并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查处。第六条,市无线电监测站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监测无线电台、站 是否按核定的项目工作,2,监测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3 检测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按规定收取设备检测费.4,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5、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6。负责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7 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中央 省驻菏设台 站.单位和设台较多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 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凡设置通信范围或者服务范围在本市区域内的台、站、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第九条、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义务,第十条、经批准设置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按批准的频率,呼号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严禁擅自加大发射功率和增加天线高度 第十一条,设台。站、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工作频率。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续用手续.未经省无线电管理批准.不得转让频率.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第十二条,在城区内设置无线电台 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高层建筑时。应当对无线电台,站、微波通道和无线电监测设施予以保护 保证其必要的工作环境.工程设施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与无线电管理机构监测论证后确定.第十三条,变更台 站 地址或者停用无线电台,站.以及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书面申请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高山.高塔.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为未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场所。第十五条,研制。生产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按有关规定办理.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数字蜂窝公众移动通信网手机除外 必须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六条 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吊销电台执照.并收回使用频率。还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