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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3第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乱设停车场。乱收看管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改善道路交通状况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树立我市良好的对外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牡丹区。开发区和各县城区的公共停车场。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具体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公共停车场专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审查。设置。看管人员培训,管理和监督。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单位、个人以及工作人员。应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建设,规划.市政。工商,物价。财政,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或利用空闲场地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六条,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公共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八条。公共停车场设置单位须向所在地 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同意后、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设置,需要利用街道 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确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城市繁华商业街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置临时公共停车泊位,计时收费。未经城市规划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勘察定点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 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应配建或增建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应配建自行车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使用.没有按规定规划公共停车场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 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公共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公共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公共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第十条,专用停车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可以对社会开放营业、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单位或个人利用空闲场地申办停车场的 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一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 出入口应当有良好的视野 场内须施划停车线,配备必要的消防,照明器材和设施、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不准设在人行道和交叉路口附近,在较宽的人行道上设置自行车看车处时、要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安设照明设备、要留足人行道.施划停车场以不影响交通为原则、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准随意扩大机动车,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占路面积或随意迁移场点,对因故必须撤除的,由市,县 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发出撤除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经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公共停车场、开办者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到当地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看管费 在路边设置停车计时装置的公共停车泊位停车,只收停车泊位费,第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指派专人进行统一管理 根据停车场的规模,停放车辆的数量确定看管人员数,所有看管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劳动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从思想表现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男性年龄在50,55岁、女性年龄在40、45岁之间的大龄下岗职工中择优录用,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在公共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设置单位 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有关业务知识训练 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要增强责任心、积极开展文明 优质服务活动.树立行业新风.因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 违反管理制度而造成看管车辆损坏.丢失,被盗、的 看管人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十六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共停车场、在实施收费前。应按属地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看管费 并且必须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各公共停车场要实行明码标价 在公共停车场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 以接受社会监督.公共停车场收取看管费的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制定标准公布后施行 对在车站,宾馆等地方接送客人的车辆临时停放时.不收取停车看管费。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证照,二,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不超出核定数量接纳停放车辆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四,机动车停车场内发生火警 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 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 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六。保持场内环境整洁、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看管人员的工资支出,停车场标志、标线的设置,更新.施划。配备照明。消防器材及停车场的修缮,改建和办公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和监督.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处理,第二十条,原已设置的机动车。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后三十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或补办审查手续.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城市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不使用统一票据的。由地税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一,擅自关闭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的,二、接到必须撤除公共停车场的通知后拒不执行的,三,在非确定的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的.四 公共停车场超出停放车辆范围接纳车辆而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市、县城区的营运性客,货停车站.场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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