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03、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 各大中专学校。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二 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7,78号.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鲁财综,2001 3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金,推进菏泽市城市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益的收支管理和涉及土地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收支管理。第三条,土地收益主要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 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分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涉及土地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主要指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收入、易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和取得的耕地开垦费或保证金等。第二章。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第四条、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 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部上缴 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待出让土地的丈量,清点。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和征用,转用地手续的报批工作,并在前期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供地文件及有关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报分管市长审批,一般3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批复文件,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批准供地文件和宗地测绘情况,评估意见。合理确定起始地价,第六条、起始地价确定后。市国土资源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出让土地的有关信息。公告期限30天,公告期的最后1天。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应组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不能组织招标拍卖的应进行挂牌。挂牌期顺延10个工作日.第七条、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填写、土地出让金专用缴款通知书,20日内由土地竞得者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价款直接缴入市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市财政局给土地竞得者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后、市国土资源局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第八条。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取得的收益应于开发合同签定后10日内全部缴入市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第九条。土地出让金缴入财政专户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核算该宗土地出让成本 填写土地出让金清算单 须有经办人,分管局长签字,与申请返还成本文件及费用支出的原始单据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市财政局,第十条、市财政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成本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拨出 土地成本项目主要包括,1。补偿性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耕地占用税等.2.开发性支出。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 具体包括,出让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支出,和公共配套设施费。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 冲减开发费用,3 银行贷款利息,指为收购。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照规定按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成本后余额的2,安排土地出让业务费 随同土地出让成本拨付市国土资源局.用于列支土地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测绘费、评估费、拍卖手续费,公告费,招商推介费,制图及文本制作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费等费用,根据部门综合预算安排的土地出让业务费不足支付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时、可由市国土资源局据实写出专题申请。由市财政局研究报批。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市财政局拨入的土地出让成本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土地的补偿费用按属地关系拨付两区财政局。由牡丹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兑付、并做好土地公开出让后的群众性工作 第十三条,市区出让土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税计入成本返还市国土资源局后,由其上缴市农税局征收机关,市农税局机关再按属地原则分级次入库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成本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余额为土地出让纯收益、由市财政局及时缴入国库.入库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首先按入库额的10、提取土地储备资金 专项用于拟转让土地的前期储备支出、之后,按市政府 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管理的通知。菏政发,2003 32号、要求安排支出,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开发及农业开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1,工程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水系建设.道路建设,给水排水、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建设,2。市政工程设施、主要包括城区的道路,桥涵,防洪,下水道.排水沟渠。污水处理等设施,3.园林绿化设施.指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 苗圃及重要景区,景点等设施。4 环境卫生设施,指生活垃圾处理场。转运站.清运工具。公共厕所,街道洒水,扫雪等设施,5,其他公共设施,指公用消防设施,一般的人民防空设施.交通标志。路标 路灯,等设施,第十五条,返还两区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使用时,必须由两区提出项目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市留成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 由市发展计划委、规划局、建设局 市政局 房产局,法制办.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和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对呈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开发等项目进行筛选审查、共同提出安排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含50万元、须经分管市长批准,金额在50.300万元之间的.含300万元、须经分管市长报市长批准、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落实拨款单位及账户、将政府批件及账户名称,账号一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1个工作日内拨出资金、土地租金及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分红收入亦按上述程序办理,第三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第十六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市,县人民政府用地时。由财政部门按省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填制,一般缴款书,按规定比例就地入库、30,缴入中央金库.70,缴入省级金库。第十七条,缴入省级金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底由省财政统一结算。按市级10,县级40 的比例返还、市辖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由市统一安排使用、第十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耕地占补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中小型耕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县分成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比例核算后。经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研究后及时拨付各县。市级留成部分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批安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具体程序是.1,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召开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申报工作会议 由县区国土。财政部门共同行文申报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建立市级耕地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库 2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从项目库中共同筛选项目。考察论证.据实确定项目资金补助意见 项目落实后。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与县国土,财政部门共同签定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合同书.明确任务和权责关系 市财政局按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县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确保耕地开发及土地整理工程的质量 年底共同组织检查验收.对项目不落实。资金使用不到位的,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依据合同规定追究责任,扣还资金。第四章、涉及土地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第十九条,涉及土地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收入。易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和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或保证金.均属财政性专项资金 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管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建设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易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和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或保证金专项用于补充耕地开垦费用 以上资金的使用 凡涉及城市建设项目的 其批准权限和程序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程序相同。凡用于各类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或专项用于补充耕地开垦费用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市长批准.应返县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各县财政局,涉及两区的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第五章、部门分工及职责、第二十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土地出让金缴纳,出让成本核算 土地补偿费用的兑付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前的论证、实施中的监督和完工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确保成本核算准确、兑付及时到位、确保土地项目的工程质量,不得出现半拉子工程。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城市综合开发涉及的土地出让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土地出让顺利实施,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土地收入资金的核算,拨付工作。确保资金拨付及时到位 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项目实施前的论证,实施中的监督和完工后的检查,验收工作,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现象的发生,第二十三条,市审计局每年对土地资金核算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报市政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在土地出让和有关资金缴纳 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存在违法违纪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和。山东省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鲁监发,2002。4号、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随意增加土地储备成本。擅自提取业务费 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县城区,乡镇土地收入收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