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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菏政办发,2010.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更好地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切实增强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发展的能力,加速推进城市化进程、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 市政府确定对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建设基础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菏政办发,2009。83号,文件中规定的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建筑层数三层以下、含三层,下同.的低层民用建筑。按照每平方米200元收取.建筑层数三层以下的低层公共建筑 按每平方米100元收取。建筑层数十八层以下.四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每平方米100元收取,建筑层数十九层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一至十八层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收取,十九层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其他事项仍按菏政办发、2009 8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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