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实施与验收第八条、节能改造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改造项目在实施中的监督管理,墙改节能.供热。质监.安监等相关职能机构分工明确 各负其责.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的对改造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不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改造项目。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拨付扶持资金、第九条,节能改造项目验收须具备的条件 1、改造工程按照确定的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已全部完工 2、相关验收资料齐全,3,经过最少一个采暖期的试运行且实现按热计量收费。第十条.节能改造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滨州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书 见附件3,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建设 财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审查验收、第十一条 对未按审查批准的改造实施方案实施的 工程竣工经过后一个采暖期后未申请验收的 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且未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实施的将不予核定完成任务量.不予拨付节能改造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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