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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滨建建字,2008.63号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强化工程质量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第四条,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 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五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 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 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六.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九,其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 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二.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三。分户验收应逐户 逐间进行 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验收具体内容应当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1,进行,四.按规定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附件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附件3 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建设单位有特殊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作验收表格.五.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六 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 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附件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一份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留存至工程监督档案,第八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核查分户验收资料。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核查的内容包括,分户验收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 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是否按规定整改 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第十一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同时注明以下事项.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三 物业公司名称 联系电话。四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第十二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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