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滨建法字,2009。7号第一条。为加强外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滨州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维护本市工程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进滨监理企业。是指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滨州市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包括省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或省内市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进滨监理企业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滨州市建设局是进滨监理企业备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负责进滨监理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滨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进滨监理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 凡未办理进滨备案的不得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六条。省内市外进滨监理企业申请进滨备案.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一,省内市外进滨监理企业进滨备案申请表,二,备案附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1.申请备案报告,2,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单位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市证明,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进滨人员一览表.7,进滨人员职称证书、从业能力证书等.8、进滨人员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9.其它有关材料。第七条.省外进滨监理企业申请进滨备案,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一、省外进滨监理企业进滨备案申请表 二、备案附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1、省外监理企业进鲁验证登记表,2.申请备案报告,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进滨人员一览表.7,进滨人员职称证书,从业能力证书等,8.进滨人员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9 其它有关材料。第八条、申请进滨备案的进滨监理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进滨监理企业在本市聘用监理从业人员比例不得超过驻滨监理从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得聘用本市监理从业人员为总监理工程师,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中在本市聘用监理从业人员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条。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由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颁发 外地进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证 进滨监理企业应在核准的监理业务备案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每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束后。进滨监理企业应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到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办理备案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自动退出滨州市建筑市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驻滨地址、驻滨负责人、驻滨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于15日内持相关证明到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进滨监理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有关监理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经备案的进滨监理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再在本市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并取消进滨备案资格。一,进滨监理企业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对违法,违规行为 且情节严重的进滨监理企业.同时向其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鼓励进滨监理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创优和参与本市工程监理行业评优。进滨监理企业创优和参选与本市工程监理企业同等对待,对符合评优条件的进滨监理企业或个人。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协会给予评优和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