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的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 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 以下简称备案项目.业务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备案项目 是指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第三条 滨州市建设局委托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项目业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凡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备案项目业务活动的检测机构包括外地进滨检测机构均应向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第五条。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 检测机构备案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备案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 检测仪器.设备及配件详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及平面布置图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培训上岗证书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控制措施。七 近期连续编号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每项十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技术人员培训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机备案项目备案申请表、由滨州市建设局统一制定式样。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检测机构颁发、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备案证、第八条。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项目备案证、有效期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同步、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检测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证书有效期满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其证书自动失效,第九条。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到期后、证书自行作废。且一年内不得申请备案.一,超出证书批准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 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六.降低检测价格或服务质量进行恶意竞争的.七 不服从管理,严重阻挠监督机构进行检查的,八,拒不执行上报制度的 九.检测机构因改制。分立,合并等原因造成检测能力与证书批准范围严重不符的.十,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上述行为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不再审查.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部门在其证书上加盖延期专用章、第十条 检测机构因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证书内容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变更手续,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检测机构解散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证书交回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予以注销,第十一条。取得备案证书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测业务工作。第十二条.备案项目业务活动纳入检测机构考核范围。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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