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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滨建房字.2008,8号机关各科室站所办.局属各单位,现将,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项目.第四条,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监督和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实施监督和指导。并具体负责市区内.包括滨城区,开发区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监督和备案工作。各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监督和备案工作。第五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 依据法律,法规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应责任,参加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意见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房比例,户型等、实施开发建设,2,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规划建设完毕、3,单项工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4、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5、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7 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程序、1,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后.或分期验收的开发项目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分期投入使用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由规划.城建、房产 质监等管理部门。各参建单位及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参加的综合验收组,2、综合验收组成立后 应公布综合验收项目、时间和综合验收组及其成员的联系方式 接受购房户对开发项目提出的意见 并将公示内容和结果的相关资料一并纳入竣工综合验收资料、具备条件的,可邀请购房户代表参与竣工综合验收 3.综合验收组应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企业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对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 提出验收意见,4、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开发企业制作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5 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竣工综合验收.经过整改仍留有难以弥补的质量和观感缺陷的,应当在竣工综合验收报告中注明。并告知购房户。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由开发企业与购房户协商解决。并请购房户书面确认。方可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部门备案,第十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供的材料,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制作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并附有下列材料,1 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材料。2、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绿化.道路。路灯,垃圾收集房等 按规划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3,城市排水许可证明材料、4,供水,供热、供电,燃气 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6、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7,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的证明材料,8,落实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证明材料。9,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建设的证明材料.10、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11,对购房户所提意见的处理结果的相关资料。12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程序。1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开发企业到相应的备案机构领取.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标准文本 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2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持,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向相应备案机构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3 备案机构收到开发企业综合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综合备案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综合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 综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证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综合备案申请,4、备案机构受理开发企业综合验收备案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备案机构发现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综合验收,2、经备案机构审查,材料齐全,或责令重新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再次报送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准予竣工综合验收备案,5 综合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开发企业保存,一份留备案机构存档.第十二条.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标准文本,由市建设局统一制定。各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综合验收备案工作中、应使用统一制定的标准表格和标准文本。各县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开发企业保存,一份留备案机构存档、一份在备案后30日内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存档、第十三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理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户明示、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登记表。第十四条 未办理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经综合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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