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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滨建城字 2008、32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 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 向城市排水设施 包括接纳 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 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一、居民生活.行政事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90元。二.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三、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1.10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滨州市物价局会同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建设局确定后。报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户应当如实提供实际用水量、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 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应安装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水表,其实际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计量数据计算、第七条、自备水源的用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水表。或已有取水计量设施,水表,运转不正常的、应当安装或更换。取水计量设施、水表.须经法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并定期进行计量鉴定。对经征收办公室通知拒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不能如实向征收办公室提供实际用水量的用户.按照其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水量、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应当使用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九条、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 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公共供水企业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个月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征收办公室、征收办公室应逐月按实际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第十条。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程序,一、征收办公室于每月一日至十日核定用户上月用水量 并计算城市污水处理费应缴数额、二.征收办公室向用户送达,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三。用户按,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征收办公室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向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四.征收办公室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各单位内部家属院使用自备水源的 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缴纳。第十一条.用户未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滨州市建设局向其作出.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根据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 的滞纳金、第十二条。用户对,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用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照、滨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由滨州市建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十四条,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第十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 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二.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 第十六条,用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为非法取水.移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征收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违法取水、排水的举报 并接受监督.第十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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